日前证监会颁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其中特别提到对投资者的保护,“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退市制度的重要政策目标,也是退市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在退市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并规定了赔偿主体和保护方式“明确重大违法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赔偿责任。上市公司存在本意见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或者根据信息披露文件中的公开承诺内容或者其他协议安排,通过回购股份等方式赔偿投资者损失。”
这一点得到市场人士的一致首肯,并认为是重大利好,但笔者认为仅凭这两条,投资者利益是难以得到保护的。
我们姑且不去讨论主动退市,主要讨论重大违规退市。重大违规退市一般是指财务造假虚构利润,为什么要财务造假,就在于公司亏损,而且扭亏无望,公司上市地位面临危机,或者是再融资需要,比如最近查实的三家公司南纺股份、新中基和莲花味精。以新中基为例,在历时六年造假生涯中劣迹斑斑,新中基2006年造假规模最大,当年虚增收入3.16亿元,虚增成本2.25亿元,虚增利润9085.55万元。更为严重的是,2006年虚增利润占经核查更正后净利润的138.57%,直接导致当年利润由亏损变盈利。此外,2007年~2010年新中基累计虚增收入3.44亿元,合计虚增利润1.29亿元。
根据新的退市意见稿,新中基完全符合重大违规退市规定。这就牵涉到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因为一旦退市,股票交易将停止,股票流动性大幅减小,估值将面临重新估算,股价暴跌将是不可避免,ST长油连续跌停就是前车之鉴,投资者将蒙受巨大市值损失。
按照规定投资者赔偿就完全依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但问题是造假公司往往问题成堆,甚至亏损累累,并没有多少资产可以用来赔偿。
以新中基为例,目前二级市场公众股东持有市值大约是13亿元左右,依靠董监事等高管赔偿只能是杯水车薪难以维系,而上市公司又如何呢?,如果按照净资产测算,新中基只有不到6亿元,一旦进入赔偿程序,新中基唯一结局就是破产清算,别无他路,那么新中基资产又怎样呢?新中基子公司债务缠身。2014年5月,因子公司新疆中基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基番茄)与中国进出口银行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进出口银行提起诉讼,中基番茄目前尚未支付进出口银行本金5414万元以及利息。今年2月19日,中国建设银行乌鲁木齐人民路支行就曾以贷款未还为由起诉中基番茄,诉讼涉及中基番茄5130万元的贷款本金以及537万元的贷款利息和罚息暂未还款。新中基控股的另一家子公司内蒙古中基番茄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中基),也于2013年8月因贷款合同纠纷,被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市分行提起诉讼,涉诉金额达4800余万元。按照资产优先偿还债务的规定,按照先安置职工的规定,投资者获得赔偿恐怕无多。
何况意见稿为了防止重大违法退市公司有关责任股东通过提前转让股份来规避法律责任,《退市意见》对其转让行为做了专门限制,言外之意就是原始股东公司高管只能利用所持股份价值赔偿投资者,但问题是重大违规公司一旦被勒令退市,所持股份将基本一文不值,所持股份流动性大大缩减,笔者不知道谁愿意接受他们所持股份,接受一个烫手山芋。因此寄望于冻结产业资本所持股份赔偿投资者损失恐怕只是监管者的一厢美好情愿而已,真正要落到投资者身上并不容易。
至于大股东,新中基大股东是新疆建设兵团,是国资企业,要拿出资产赔偿投资者并非易事,因为我国法律上似乎没有先例。何况上市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清算以上市公司资产为限,或者是以出资人出资赔完为限,从法律上来讲,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没有义务和责任再次拿出资产赔偿投资者,这个不是证监会一则意见稿就能解决。更为关键的是,新中基大股东是有资产可以支付,有能力回购股份,但像华锐风电恐怕就难以支付了,也无力回购股份了。因为华锐风电发行价高达90元,其后经过两次分红,一次是10股送10股派10元现金,税后为8元,第二次是10股转增10股派3.5元现金,税后为3.15元,经过两次除权除息,发行价格变为22.14元,现在价格大约3元,市值损失是一个天文数字,而两家股东加起来只有11.5亿股。即使全部冻结按照现价不到赔偿额一半,如果因造假信披违规勒令退市,股价会跌到多少是一个未知数。
因此笔者认为虽然意见稿把投资者利益保护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但问题是没有能够很好解决投资者真金白银的损失,为了让投资者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让大股东高管赔偿以外,关键是加大中介机构的责任,因为他们并没有当好守夜人的角色,是造假违规的帮凶,让券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让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承担责任,这需要证监会更改现有规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普通人合伙制而不是目前有限责任制,审计机构亦是如此。律师事务所也要承担必要责任,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是采用普通合伙人制度的。
由于证券赔偿金额往往十分巨大,不是一两家责任单位可以承担的,而资本市场参与者众多,获利很多,而所要承担的责任微乎其微,利益与责任严重不相匹配,只有加大各方责任才能让各方尽职守责,也才能分摊赔偿金额,让投资者赔偿能落到到实处。
如果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护,退市制度执行将大打折扣,很有可能再次沦为摆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