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三代”时期的商代,其田赋制度是实行的“助”法,而“助”法同样也是建立在井田制度基础上的一种田赋制度。“助”法即包含了田制,同时也包含了税制,因此,它是两种制度的合并,就田制方面来说,按照孟子的说法:“商人始为井田之制,以六百三十亩之在为九区,区七十亩,中为公田,其外八家各授一区”(《孟子》)。《 这一在商代实行的井田制度,即《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据朱熹解释:以六百三十亩的土地,分为九块,每块七十亩,中为公田,八家共耕;外为私田,八家各授一区。纳税的形式,是使八家之力助耕公田,以公田所获交公。私田不再纳税。这种田赋的性质,也就是《孟子》所说的:“助者借也。”其实质便是一种借民力(即周围的八家)助耕公田,以公田的所有收获作为其应该缴纳的租税,本质上这是一种与当时落后的经济发展程度相适应的以劳役作为地租缴纳形式的赋税征收管理模式。这种以租代税的形式实际上是对活劳动的直接征发。因此,就税制方面来说,是“但借其(八家)之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孟子》)。
关于“助”法的税率,《孟子》说是十一税率,朱熹推算是九一税率。因为每家负担的是八分之一,即百分之十二点五,比十一税要高。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十一税率是就其劳动力而言,并非其总产量的十一,这是其与周代的“彻”法不同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