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盲律师打官司


  

法盲律师打官司

 

吴英的集资诈骗案,已经沸沸扬扬在网络上折腾了多少年。有些浅显的事情每每能在舆论场长时期发酵,促使对中国社会的现状抱更为清醒的认识。纲目式写几点:

1)多年来,屡屡见吴英案有关的新闻在众多著名网站头版醒目登载,不解为何有如此大神通,现在知道有律师蔺文财主持其事。

2)吴英的案子,从当时公布的信息,以下要点当无疑问:a,吴英自己几乎没有资本,运用的巨额资金全来自社会。B,筹资名义上是借款,承诺的利息高达50%,后期甚至100%C,吴英本人挥霍的借入资金就达数百万元。

3)对吴英的判决,原先是死刑,后来最高法院发回重审,浙高院判为死缓。吴英以公司名义运作的资产,无疑在全部没收之列。这是最终的司法结局。近期由死缓改为无期,是原来判决的延伸。

4)先说一点本人的观感。当最初吴英案由浙江的法院判处其死刑时,觉得从涉及的几亿金额等方面衡量,判得似偏重。但从中国现有法律衡量,当初判死刑依据是有的。吴英案之后巨大数量性质类似的巨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诈骗案,证明依法判处这类违法犯罪在现代社会何等重要。发达国家的实践早已表明了这一点。

5)身为律师,应当明白,就吴英的本案而言,“打官司”已经是历史。如对判决依然不服,现在只有申诉的权利——这并不是打官司。

6)吴英一方屡屡在网上声言,政府或有关人员对吴英公司资产低价处置。但案件既然已判决没收,现在何来“吴英公司资产”?身为律师怎能如此置法律和判决于不顾?

7)这使我想起,当李天一案最终判决之后,被告李天一的代理律师声言:一场新的战役开始了——这样的律师素质之低不言而喻。狂妄其实糊涂如梦鸽,看来还是知道官司已经结束了,没有希望了,似未再作折腾。吴英的代理律师却在该案判决后的几年里,撮使吴英的父亲围着自己转,其专业素质之低更不待言。害人也害己——这样的操弄绝无可能真正提高自己的律师声誉。

8)吴英的代理律师如认为自己的上述作为站得住脚,根本的前提是:最高院当时对吴英案的判决完全错误!

9)至少网络上表达看法的一些人确也认为吴英无罪。

10)可悲的是,大量似乎高度称颂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包括号称经济学家者、以企业家自鸣者、以及其他网络人物,完全不理会当今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高息利诱诈骗案的极严厉判决。例如,前些年美国有名的庞氏骗局案,主犯麦道夫就被判150年监禁,而其承诺给予的利息只略高于10%

11)吴英一方多次声称,这几年她的这些房产增值了多少,可以还得清当时的借款。即使真的如此,而并非想当然,好似这些资金长时期里不需付利息成本——而且是别人资金的利息成本。好似当初的借款人理应为她作无偿贡献。何况这些资产法律上和吴英已没有关系。

12)吴英父亲、吴英的代理律师,以及吴英本人,有举报他人涉嫌犯罪的正当权利。但这和依然纠缠于吴英旧案是两件事。从举报人的利益着想,这也决非上策。

2014-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