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环境问题不仅在观念层面导致了国家主权观、安全观和利益观变化,而且对当代国际关系实践产生了多重影响,尤其在南北关系上有更为集中的体现。
一方面,由于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因此,加强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合作与对话。为了防止环境恶化、缓解环境冲突,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建立了区域或全球性的环境保护合作组织、设置了国际环境合作机构,如建立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世界自然保护同盟、国际自然保护同盟、绿色和平组织等组织,对指导、规划、推动、协调、组织南北就环境问题的对话和交流提供了平台,这些组织也已成为南北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和信息交流的中心和基地。同时,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发达国家也不得不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先进的环境保护技术、资金援助和开展环境合作项目。例如,全球环境基金(GEF)自1999年以来已经通过1000多个项目,向14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了大约40亿美元捐赠。这种援助是必要的,正如世界银行在其发展报告中指出,"如果贫困国家准备解决富裕国家所担忧的环境问题,它们有理由得到补偿。"
另一方面,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解决的方法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分歧和对立。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对发展中国家的掠夺性开发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环境问题的重要原因,发达国家对全球环境的退化负有主要责任。发达国家则认为,发展中国家正在推进的工业化对环境构成了现实威胁,是环境遭到破坏的重要原因。在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的关系上,发展中国家认为应将环境问题与发展问题联系起来。发达国家却往往片面强调环境保护优先。如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各缔约方均有义务采取行动应对气候变化,但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和现实的责任,应首先采取减排行动,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援助;1997年通过的关于全球温室气体减排的《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以1990年为参照物,应在2012年实现温室气体减排5.2%的目标。而发达国家却不顾历史的责任和现实的能力,笼统强调“共同”应对,有意模糊“有区别的责任”这一重要的原则,认为《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第一承诺期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不公,要求中国、印度、巴西等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发展中大国也要承担减排任务,并不断向这些发展中国家施加各种压力。最典型的表现是在2007年八国集团峰会上,日本、加拿大等国把发展中国家与美国捆绑在一起,明确表示“后京都谈判”的具体减排目标中,必须包括美国、中国、印度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实际上,西方国家以气候变化问题为幌子,力图阻遏发展中国家的快速发展。
大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目前全球气温升高主要是西方发达国家长期的工业排放所造成的,因此,发达国家责无旁贷,必须率先采取减排行动,并切实履行《公约》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等义务。发展中国家目前最紧迫的任务是发展经济和消除贫困,未来气候变化的相关制度应该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消除贫困基础上,不能因为“减排”而阻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和消除贫困的效果。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种立场差异的背后实质上是南北方经济不平衡和南北贫富分化在起主要作用。南北方国家在环境问题上如何达成共识,是世界各国政府能否采取具体措施治理环境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