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竖一:官方不能仅以免职方式处理行贿者


文/罗竖一

受贿和行贿,本质上是一体两面。因此,中国法律不仅主张要严惩受贿者,而且认为不能轻易放过行贿者。

纵观相关新闻,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毋保良获刑并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罪有应得。尽管“从2006年到2012年,他先后将收受的1790万元交存到县招商局和县委办,用于公务开支”——毋保良历年“收”和“交”的时间、金额均对不上,也未及时交到纪检部门、廉政账户,而是交到便于控制的下级部门,且知情者极少。综合来看,毋保良形成受贿罪的所有要件,至于他将部分收受财物用于办公,属于犯罪既遂后对赃款的一种处理方式,不影响定性,只作为量刑时酌情考虑的因素。

一般而言,身在官场中的行贿者,其本身往往也是贪污受贿者。不然,通常仅够其养家糊口的那点工资,通常根本无法或者难以支持其行贿。

诚然,有关新闻报道表明, 在对毋保良的起诉书上,向其送礼的人员多达近300名,公职人员占一半以上。这些“送礼干部”又分三类:第一类是向毋保良行贿且自身亦有贪腐行为的干部,如萧县原公安局长单严法,已另案处理。换言之,并非所有的行贿者都以免职的方式了事。就此而言,官方也想利用法律武器惩处个别行贿者。这点,确实值得世人肯定。

但是,有关规定告诉我们,免职仅仅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更接近于正常的工作调整,并不属于行政处分。也就是说,换个地方,或者假以时日,不少行贿者照样是权柄在握。如此,“中兴领袖”习近平和“铁血反腐王”王岐山等中央领导人力推的反腐倡廉,岂不是被安徽萧县给打折落实了?

不可否认,有的送礼者、行贿者,确实名为“联络感情、处好关系”,而其可能真的尚未从毋保良手里谋求到更多的现实利益。但是,就一定程度而言,正因为他们向毋保良送礼、行贿,所以才能确保固有的官位。这,本质上也是一种行贿的结果。

然而,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安徽有关官方却自欺欺人地声称,“在年节时送给毋保良“金额不大”的财物,虽不排除有谋求关照之意,但直至案发也未提出明确请托事项,故认定为“非法礼金”,但不以犯罪论处,此类款项不计入行贿数额”。

有关新闻显示,被免职的80多名干部,属于送给毋保良“非法礼金”者和“曾行贿但数额不大,且能主动交代的干部”之类的。那么,向毋保良“进贡”其他涉案公职人员,难道连最起码的免职之方式都要一脚踢开,或者另有隐情吗?

直言不讳地讲,无论是毋保良这个受贿者——是否系行贿者只有“鬼们”才知道,还是其他行贿者——包括受贿者,客观上都是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都是严重伤害普通群众和清正廉洁之官员的心。同时,也都是挑战中国法律和反腐倡廉。

概言之,笔者罗竖一认为,官方不能仅以免职方式处理行贿者。否则,诸如“依法治国”、“坚持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取信于民”之类的,都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黑色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