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资管业务水有多深?


     在上周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对部分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违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行为进行处理的情况进行了通报。从通报内容看,机构资管业务的违规行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有的甚至已到司法介入的程度。因此,监管部门有必要进一步强化对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中国证监会组织相关证监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的专项现场检查活动,仅仅只针对6家证券公司、8家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却发现既存在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机构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在其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产品之间进行违规交易等问题,也存在有些公司的分级资产管理产品还涉嫌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的问题。如果专项检查涉及的券商与基金子公司更多,或许会暴露出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存在的更多问题。
 
    自中国证监会出台《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之后,基金与券商的资管业务就获得了超常规的发展,一些中小型基金公司甚至是靠资产管理业务来支撑着。但对于上述违规行为,无论是证券公司的《管理办法》还是基金公司的《试点办法》,其实都进行了规范。如基金公司《试点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不得“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特定的资产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不得“利用所管理的特定客户资产为该委托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但这些早已被监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却也能“冠冕堂皇”地出现在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运作上。
 
    显然,像万家基金旗下子公司万家共赢发行的一只总额近10亿元的产品,有8亿元资金被挪用,并且有6亿元出现在另一只公募基金子公司的产品上并非什么偶然事件。同样是机构,从当年多家券商因违规而被整顿中我们就可以找到答案。机构把市场游戏规则当“耳边风”,监管的缺失与缺位,以及违规成本低才是其中的主要原因。
 
    事实上,基金、券商资产管理业务除了频现违规违法行为外,个中普遍存在的行业“潜规则”同样需要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如去年3月份新华基金管理的华融1号、华融2号、华融3号信托计划参与了D公司的定向增发,定增价格比定价基准日的股价高出10%。在今年3月份定增股份解禁前夕,上市公司停牌筹划资产重组,期间又实施了高送转,但在重组方案披露的紧要关头,华融1号、华融2号又将其持有的部分无限售股份转让他人,而D公司复牌后股价大涨。“就高不就低”的高价“买套”,定增成功后上市公司实施高送转,股份解禁后出台资产重组等利好,在新华基金为华融1号、华融2号、华融3号信托计划提供通道业务的背后,谁又是D公司定增的利益获得者呢?其实,利用机构资管的通道业务,上市公司通过定增向大股东、高管、实际控制人等进行利益输送的比比皆是。这既是机构资管业务之困,亦是机构资管业务之殇。
 
    针对券商、基金子公司“有法不依”的问题,监管部门须“执法必严”与“违法必究”,并要让违规者付出惨重代价,像责令整改、出具警示函等这些不痛不痒的监管措施是无法达到目的的。既然券商、基金子公司的违规行为是为了利益,那么不妨从“利益”上着手。一是对于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基金、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资格,违规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是对因违规从中获利的,没收违规所得并处以获利所得3~5倍的罚款;三是鉴于基金、券商通道业务频现利益输送现象,为了防止该项业务再次被“创新”地利用,建议停止该项业务。在对违规行为实施严惩的背景下,机构资管业务的水无论有多“深”都会慢慢变“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