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油价的又一个降价窗口期到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启动了第三轮消费税上调政策,决定自2015年1月13日起,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12元,由现行每升1.4元提高至1.52元;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1元,由现行每升1.1元提高至每升1.2元。航空煤油则继续暂缓征收。
在油价跌破消费“硬约束”,不利于加强能源管理、保护环境的大背景下,提高消费税税率,确实是控制油价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此举也必然会遭到消费者的强烈反对和舆论的广泛质疑。从三次调税以来舆论和公众的反应来看,也确实证明了这一点。
既然油价下跌以后,管理层可以通过提高消费税税率的方式控制油价,那么,如果油价反弹到提价窗口期了,管理层会先提油价呢还是先降税率。因为,随着油价下跌到一定程度,以及经济逐步复苏,油价反弹是必然的结果。随之而来的,就是先提价还是先降税的问题。若处理不好,又会引发社会的强烈反响。
不过,在笔者看来,如果油价不是持续、快速反弹,不是在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又迅速上涨到100元/桶以上,还是会以提价为主。因为,尽管此轮油价下跌以来,管理层已经连续上调了3次成品油消费税税率,但与油价下跌的情况来看,还是比较理性的,是依据需要而对政策作出调整的。因为,消费税税率是否调整,并不是完全随油价的变化而变化的,油价只要不出现持续下跌的现象,消费税税率就可以不调整。同样,只要油价不出现持续上涨的现象,也不需要对消费税税率作出调整。如果油价一反弹就调整消费税税率,那么,税率的调整就显得太不慎重了。
事实也是如此,在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中,税收法定问题也越来越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舆论和公众所以对消费税税率的调整质疑较多,除了控制了油价下跌、影响了消费者负担降低之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与税率调整的严肃性不强也有关系。如果象发达国家一样,调整税率需要经过人大批准,可能调整的难度就要大得多,也就不能相关职能部门发个通知就能将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正是因为现行消费税政策是以条例的形式出现的,其规范性、约束性也就要比经过立法程序的法律弱得多,随意性也要强得多。
也正因为如此,若出现油价反弹现象,舆论和公众也就可以不需要过多关注先提价还是先降税的问题。更直接地说,只要油价不出现连续上涨、连续突破调价窗口期的现象,管理层就会选择先提价,待价格提到一定程度后再选择降低消费税税率。这也符合税收法规的要求,符合税收的特征。市场可以反复波动,税率则需要相对稳定,这也是需要广泛普及和积极推广的常识,避免在油价上调时再次出现广泛质疑。对此,有关方面也应当加强宣传,加强对相关知识的普及,而不是顶着民意而行,不作出能够让舆论和公众信服的解释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