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权界定


  

我把我对“公权”界定的认识提供给法学界权威参考。相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上基层群众与学界权威的共同努力,在中国让普通百姓看到公平正义的朗朗天空并非遥远。

与法律法规相关的概念界定关系到法律法规的精准和完善。

何为公权?它是指依靠合法的规章制度创立或结成的任何组织或群体之财力、人力等资源的配置权和使用权。公权不专指党政机构的职能,“公信力”也不专指党政机构的公信力。凡依靠合法制度所结成的机构、团体及其他连结内部或相关成员共同责权利关系的单位或组织,均存在公权和公权必须受约的法律问题,以及其所给社会带来的公信力提高或公信力丧失的社会影响力问题。公权,若没有法律法规的清晰界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将永远有难料承受之重,包括人民。

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后,其公权和私权即实现分离。此时资本所有权属私权,可私人自由支配,合股、参股、撤股、变现均可,但经营权和管理权不可被私用。“公司化”制度是“经营管理公权化”的简称,差别仅在于“有限”。在公司化制度结成的共同利益组织内部,除了制度化的职责、职权、待遇有等级差别外,在其他现代企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民营企业违法违规问题也须界定是老板私权违规,还是公司经营管理之公权违规。

与民营企业不同,国有企业的法人权限所涉及的范围均属于公权,国企法人在《公司法》范围内不存在私权。国企法人的全称是“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他(她)是资本所有者的代表人、是出资人的代表人,也被称为股东代表人,但他(她)并不直接代表企业内所有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行为操守。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国企所有权以及因所有权而衍生并分配给总经理负责的管理权、经营权均属于公权。其中,劳动关系管理权和经营权是约束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平等关系,维护国家、企业、员工共同利益的公权。

因此,不论国企或民营之公权行使,在劳动关系中都应体现社会主义人与人关系的公平正义,法人之公权应该平等维护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双方之行为规范。既然如此,就存在公权使用之界定。

在我国,公权违规违法状况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

一是公权私用。也叫公器私用——社会贪腐根源之一。

二是公权滥用。利用职权调动组织体系内部财力、人力等从事超越该公权利益指向范围的其他活动——社会乱局根源之一。

三是公权偏用。利用选人用人薪酬等职权把组织体系内部共同利益指向变成小山头小团体利益指向——公权瓦解根源之一。

四是公权霸用。不尊重他人意见,专横跋扈;超越议事程序,一人独断专行,置个人权威高于一切——公权出错根源之一

五是公权怠用。有了职权只用于温暖上级,对下级对群众急难问题置若罔闻,表现冷漠,处置懈怠——公权不作为根源之一。

本文,重点阐述上述之二,即我国当前“公权滥用”的各种表现中那些没有经过法律识别和界定的表现。

先举最近一例。123日,CCTV新闻联播播出政治协商座谈会讨论有关残疾人问题。新闻播出后许多人感到疑问,为什么国家头号媒体在新闻联播中会播出这样一句话:“残疾人群体是国家的宝贵财富”。请允许我中肯纠正一下上述主张,最恰当的表述应该是:“经过社会关爱、扶植和精心培育而成才的残疾人也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中国人口众多,五十六个民族,千差万别的社会群体。对任何社会群体都不可不加前提条件的任意拔高,而应平等相视相待。

上世纪80年代对“天之骄子”群体的任意拔高,结果酿成了“六四风波”;去年香港青年学生也是在“政府最怕你们”的任意拔高和煽动中,酿成了与港府和中央政府的持续对抗。正如国际媒体所直言:“看那些娃娃脸连香港历史都不懂,哪会知道民主是什么!”也是的,即便那些香港学生个个都是“宝贵财富”也免不了有前提条件的疑问:你不知道怎样珍惜香港稳定和繁荣,你究竟是哪国的宝贵财富?下一步,是否会有人谋划“政府最怕残疾人”?难料。

当今中国想要助推一个群体闹事,最简单办法就是借媒体公权超越群体间的平等关系拔高他们。在西方国家,偶尔冒出一个出格的群体主张,最多只能召唤几万人;而在中国被舆论公权传播的错误口号或很快触动数千万人,因为我国社会群体中的一个小群体相当于他国倾国之众。中国只有两种人你拔高他们,他们也不会去代表少数人“占中”、“占西”,一种是有正确世界观和方法论的人,另一种是有真诚爱国之心或爱党之心的人,其他人则很难抵挡被片面舆论诱惑。民族的振兴当然希望所有人都能成为那两种“国家的宝贵财富”。

我认为,舆论公权(包括网络媒体)覆盖面越广公权责任越大越重。它既不能自己滥用,也不能被滥用。不小心“被滥用”也是滥用,只是有别于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一些国家对每日点击量和转发量较多的“名博大V”均视为“公众媒体”且有公权制约。因为点击率和转发率属于门户网站的权益制度约定。谁享有超额权益,谁就是“公众媒体”,区别在于固定和临时。一次转发或邮发超量视为“临时公众媒体”。想想,在公众领域说话声音大一点都要被限制:“请不要大声讲话!”为什么在公众领域对个人自由有限制?答案并不深奥。界定舆论公权、约束舆论公权不是取消言论自由,而是把不伤害各民族、各社会群体平等关系的舆论和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舆论置于最大公权指向范围,其他舆论置于其他公权指向范围或博文私权范围。

所有公民都不要怀疑:自己的言论被限制在私权发布范围,不能假以舆论公权扩大影响力岂不等于说出的话白说?不会。党政机关有专职部门阅读非公众媒体的网络信息,并及时提炼带倾向性的问题作为解决社会突出矛盾的舆论导向,只要你实事求是,不知不觉中就会产生一种感觉:党中央和中央政府与民众心心相印。

所以,你有个人牢骚不妨就在私权范围发一发,没关系,只要不假以舆论公权影响社会群体间的平等关系。中共许多领导干部始终保留了一个好传统,善于听取民众意见。“善于”二字包括对难听的话也听,还包括对片面的不准确的言论,他们善于去粗取精。

公权滥用涉及面很广,再举过去频繁发生而没有法律界定的另一种法治建设滞后问题。假设:在民营企业内部发生员工挪用企业资金行为,法律法规就应该将其定性为自然人侵害私人业主权力。此时,挪用资金一方将失去公司公权保护;但是,若发生劳动关系争议,则属于公权行为规范之争。基于现代企业制度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合同双方的个人——不论管理方或被管理方均享有公司公权维护之待遇,至少,此时的法人公权不可出现偏袒一方的公权滥用。

同样,国有企业若发生员工挪用企业资金行为,法律法规应将其定性为自然人侵害国有资金使用权,挪用资金一方将失去国企公权保护。但若发生劳动争议则不同,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应该同等享有法人公权用以维护争议己方的正义性合理性。

但是,对上述现象,目前国企则存在公权滥用之行为。管理方和被管理方发生劳动争议后,管理方毫无根据地把自己视为“企业资方”即所有权方,单方动用公司法人的财力、人力调动企业内外的雄厚的司法资源应对原告诉讼。比如管理方可调用法人财力聘律师,员工不能;管理方可隐瞒关键证据,员工无策;管理方可收集片面证据证词,员工无助;管理方可阻止诉方正当取证,员工无奈;管理方甚可游说法官:原告是在无理取闹,等等。种种公权滥用的结果是,法院尚未开庭调查、尚未充分取证,即陷入滥用公权一方假公信陷阱,即便开庭也是简易程序,利益受损一方几乎没有说话机会。这无异于剥夺了被管理者同等享有公司化公权维护正当权益的相互关系,同时骄怂了不规范的管理行为,加重了社会不公。

那么,面对一方滥用公权、另一方孤独无助的不对称关系,法院和法官依靠现有法律条款还能不能判断是非并做出公正裁决?让我们描述一下法院和法官实现公正裁决的基本关系。我只能用文字描述,若擅长绘画本应该为文字描述绘制生动图画。

打个比喻:法院就像一台“公平秤”。法官就像守在“公平秤”旁(通过庭内外阅卷问询调查)拨动“称心”并确认“公正刻度”的人。诉辩双方就像给“公平秤”两边秤盘添加“砝码”的人。双方所举证据、所列事实、所熟知的法律条文等就是各自的“砝码”。上述多边关系,也就是“法学”研究司法公正的核心关系体现。

通过这种关系我们看到:要想实现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公平秤”具备稳定可靠的机构设计质量,而且要求法官具备耐心准确拨动“称心”并快速识别“公正刻度”的慧眼和慧脑,更要求诉辩双方必须有同等的司法资源凭借力即“砝码”添加能力,并且在规定时间内各自应该把为己方添加的“砝码”尽可能添加在秤盘上。

然而,在司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难题,恰恰就是诉辩双方的司法资源凭借力不对称。比如上述劳动争议案,原告只拥有添加“砝码”的自然手臂,被告则拥有其所凭借的“长而有力的公权手臂”,后者不仅可以伸长伸远把原告不可能拿到的“砝码”拿到手,而且可以挥臂“盖帽”以原告可能拿到的“砝码”。因司法资源的配置严重失衡,“公平秤”也就自然而然发生不公正倾斜,法官也就只能在一方失去添加“砝码”能力的状态下拨动“称心”寻找刻度。

而这一切,均发生在法官没有错、诉辩双方都得尊重法律尊严的面纱之下。尽管万般无奈的受害人只能面对“秤盘”添加一些不管用的怨恨、眼泪和没有证据的供词,但法官怎么可能阻挡“公平秤”倾斜?他只能依法拨动“称心”,然后依法确认所谓的“公正刻度”。

所有问题的结症,最终还是回到了如何均衡诉辩双方司法资源、如何调整和监督诉辩双方均衡占有司法资源上,也就是上述“法学”基本关系描述中,有关“砝码”的获取权、享有权、选择权的配置问题,总之一句话:没有公权之界定和公权使用之界定,就没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公平和正义。

 

                      胡志平,2015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