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并不复杂,为何也成冤案?


据媒体报道,因与一嫌犯同名,福建男子陈建忠被错关了17个月。在庭审现场,两名同案人当庭指称“抓错了”。112日,检察院终于撤诉。然而,陈建忠却不愿意离开看守所。“如果不还我清白,向我道歉,我就不走”。

 

不走是不可能的,但是,不走的理由却是很充分的。想一想,就因为名字与嫌犯相同,就被错关17个月,且没有一个查案机关向其赔礼道歉,这样的结果,自然无法让人接受了。

 

事实上,此起案件并不复杂。既然是三人共同作案、共同犯罪,当然应当是熟悉的,是有预谋的。但是,另两名嫌犯却都不认识这名叫陈建忠的“嫌犯”,都认为是“抓错了”。那么,为什么经历了三家司法机关,却都没有去问一问到底有没有抓错呢?

 

此前也发生过许多“冤案”、“错案”,譬如河南的赵作海案。但是,比起陈建忠案来,还有点说道。毕竟,案犯在逃,冤案者只能任凭司法机关折磨和错判,只有等到案犯出现了,冤案者才有平反的希望。

 

但是,对陈建忠案来说,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以及接受审理的人民法院,只要有一家稍稍负责一些,或者不主观一些,让另两名已经伏法者指认一下,就能立即真相大白,而不要让陈建忠被错关17个月。可是,三大机关都只相信陈建忠是嫌犯,都按照这样的推理去执行,最终让陈建忠和律师再怎么解释、再怎么辩护都是枉然。

 

虽然说大陆法典与英美法典存在一些区别,有罪推论也是法律的一种方式。但是,也必须建立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主观臆断、凭空想象。就象陈建忠案一样,可以假定他就是嫌疑人,但总得有足够的事实证据才能定案。不仅如此,在取证、调查、审理过程中,也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而不是一意孤行。

 

显然,饶平县司法机关是错把感觉当证据了,也就是说,遵循了那句“我说你有罪你就有罪,无罪也有罪,我说你无罪你就无罪有罪也没罪”。再进一步说,就是“我让你有罪你就有罪,我不主具名有罪有罪也无罪”。不然,为什么三大司法机关都不对陈建忠及其辩护人的话置之不理呢?为什么就不能将陈建忠给另外两个已经确定的嫌疑人指证一下呢?如果司法机关仅凭姓名相同就可以认定陈建忠犯罪,那全国的冤假错案就要满天飞了。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检察院已经撤诉,也就是说,陈建忠被错抓的事实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三家司法机关却都不愿向陈建忠认个错、赔个礼、道个歉,而是坚持要陈建中先离开看守所再说。作为一个个体,如果真的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离开看守所了,他们还会去赔礼道歉和认错吗?从三家司法机关盲目草率地处理此起案件也可以看出,是做不到的。

 

当然,我们也不希望陈建忠以这样的方式要求司法机关赔礼道歉。但是,已经明确自身做错的司法机关,也不能再如此强势地对待一个被错关了17个月的公民。而且,让一个同名同姓的非嫌疑人错关17个月,而让真正的嫌犯仍逍遥法外,本身可能也成为了一种失职。

 

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就是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事、依法处理任何一个事关公民利益的案件,而不是草率行事、凭个人感情用事。而且,相关的司法管理体制、管理办法、管理手段、管理行为是否需要改革和转型,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譬如有罪推定的问题。因为,只要存在有罪推定,就难免出现冤假错案现象。

 

当然,要从有罪推定转身无罪推定,对司法机关来说,也是一次严峻的挑战。且不说法律条款应当如何修订,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观念如何转变、思维如何转型就是难度非常大的问题。因为,相当一部分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已经习惯于高高在上的有罪推定方式,习惯于用对待犯罪嫌疑人的方式对待任何一个可能涉案、也可能不涉案者。如此一来,司法转型也就成了一件难度非常大、阻力也非常大的事。

 

令人欣慰的是,眼下,各级司法机关正在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积极主动地进行改革和创新,并虚心学习国际上先进的管理方法与经验,很多方面已经出现了明显的转变。同时,在硬件上加大投入,避免诸如刑讯逼供等不符合司法要求的行为发生。那么,类似于饶平县司法机关这种糊涂神断糊涂案的现象也就会越来越少。从这个层面来讲,陈建忠案也可以作为司法机关的一个典型案例,列入到司法教材中去。毕竟,如此简单的一个案件,却出现了陈建忠被错关17个月的结果,还是值得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好好反思一下的。也就是说,案情很简单,为什么也会形成冤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