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自9月22日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50天左右时间里,至少五次谈及中国股市,其中就包括近日提出的“加快形成融资功能完备、基础制度扎实、市场监管有效、投资者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股票市场”等。如何真正保护好投资者的权益,个中却需要付出巨大的努力。
自诞生以来,A股市场就是一个信用不彰的市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既会受到来自上市公司方面的侵害,也会由于市场本身的投机性、制度建设的缺失等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但总体而言,要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关键在于完善制度建设与强化市场监管。
在最高法2003年1月9日颁布实施《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之前,诞生10余年的中国资本市场在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即使是企业通过财务欺诈的方式实现上市,或者在定期报告中造假,进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其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利益,更别说什么补偿或赔偿了。然而,《若干规定》实施后的数年时间内,投资者要维权同样异常困难。就算在今天,投资者在维权过程中同样常常面临着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与执行难等多方面的难题,总体表现为维权难。
投资者权益保护不到位既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大劣根性,也是其最真实的写照。而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监管部门查处的诸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案件中,还常常出现投资者利益受损,却为国库增收的尴尬现象。
如前不久证监会通报了“妖股”特力A的案件,操纵股价的吴某乐与深圳某基金公司累计从中获利超过3.1亿元,显然,这3.1亿元都是从其他投资者的荷包里“抢”来的,操纵股价者获利3.1亿元,必然有投资者损失了3.1亿元。监管部门决定没收吴某乐等的3.1亿元非法所得,并处以3倍的罚款,罚没收入高达13亿元。值得注意的是,吴某乐获得的3.1亿元非法所得,却是由其他投资者“贡献”的,但最终进了国库,这些投资者的损失,却丝毫没有得到任何补偿,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
9月底,上海市相关法院对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进行了一审,首批8名维权投资者中,有6名投资者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内幕交易案的违规者赔偿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这在中国资本市场还是首例,其意义显然不言而喻。不过,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案也仅仅只是“特例”而已,由于该案被中国证监会定性,所以维权相对容易些,但也仅此一例。而像操纵股价、操纵市场、信息泄漏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至今也没有维权成功的先例,这无疑是非常不正常的。
笔者以为,只要投资者的利益因其他方面的原因而受损,比如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虚假陈述以及上市公司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等造成的,都应该有相关方进行赔偿,如此才是一个公平市场的应有之义。
目前《证券法》正在进行修订,笔者建议应该大幅提高违规成本。与此同时,集团诉讼制度、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等都应该早日推出。只有违规成本大幅提高了,只有违规者都会付出惨重的代价了,我们的市场才会真正迎来春天,投资者的利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