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题:全国人大代表王文良一跺脚丹东因何跟着抖三抖
说大话不怕风大闪了舌头,固然带有他的贬意性。但从辽宁省丹东市司法队伍对习近平总书记对司法干警、检察官、法官的要求当作耳旁风,敢把法律的“刀把子”交给日林集团董事长王文良来看,丹东市振兴区法院主审美籍华人胡瑞盖明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的法官陶占华说这话可谓大有来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是各级党委要加强和改进对政法工作的领导,选好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不断提高政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培育造就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法队伍,确保刀把子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
然而,回顾日前辽宁省丹东市“公开审理”的那起涉外案件时,笔者不觉得倒吸一口凉气,原因是丹东的司法机关执法的“刀把子”疑似首握在某个民企老板手中。笔者这样说是因为这起案件个中疑似存在公安机关涉嫌插手经济纠纷,而检察机关却在装模作样、人民法院胡乱判决。这样说的原因在于,在笔者与法律界人士看来,这起案件或一开始就是一个错案。形似胡铭案在丹东市公安局在个别人的主持下,插手经济纠纷,而当地检察院也在个别人的主持人不但不纠错,反而推波阻澜,并对该案提起公诉,而决定案件生杀大权的人民法院,则助纣为虐,作出罕见判决。如此这般,给外界的感觉,当地司法机不是在追寻公平、正义,而是摆出一幅炮制错案,不判出个赵作海、余祥林等誓不罢休姿态。
回顾这起案件之前,笔者先说一些“道听途说”。诚如一位丹东出租车司机说,在丹东,全国人大代表、日林集团董事长王文良犹如我们“丹东国”的“国王”,没有他办不成的事,当地官员也多要看他的脸色。再比如在丹东开KTV的赵姓卖唱女称,自己家的土地被王文良的公司占了去,想去打官司没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与王文良的日林集团就在一个楼上办公。法院跟王文良开的一个样,你有啥办法。没法办。
比较有意思的是,笔者者从网路上搜索到丹东当地网友的文章:《毛凤美的“干”,王文良的“占”》。文章称,连续四届的全国人大代表,丹东凤城大梨树村原党委书记,集体经济的当家人毛凤美,干事业秉承的就一个字“干”,白天干,晚上干,吃饭喝水连睡觉都想着怎么干,苦干,巧干,拼命干,终于干出来一个大梨树,丹东农业的样板,丹东新农村建设的典型。毛凤美的“干”,肯干,敢干,最后却是干出了成绩,干成了事业,这个干真是丹东的一种精神,值得丹东每一个人去尊敬。
说到王文良,这位博友又说,日林实业董事长、丹东港集团董事长王文良,是文革后第一批大学生,毕业于辽宁大学经济专业,经济学硕士,正教授级高级经济师。王文良秉承“事之难易,不在大小,务在知时”的做事原则,谋求大业。此人所带领的企业最核心的一种文化就是“占”,“务在知时的占”,在占中谋求大业,在占中争取主动,在占中实现发展。今日的中国日林集团,今日的丹东港集团,今日的帕斯特谷物,今日的丹东船舶重工等等今日王文良旗下的企业,都是丹东企业发展的典范,丹东经济发展的样板。
然而,笔者在看这篇“表扬稿”时,虽然也对毛凤美代表的干是产生了某种尊重。但却对王文良的“占”字产生了质疑。原因在于上述博友所说的帕斯特谷物,正是后来王文良通过其“特权”,在当地公安、检察、法院个别人共同所演的双簧中“陷害”胡铭与林晗的工具。
就此,笔者说完道听途说的,再来援引“彭木子”发自丹东的报道《“王文良跺跺脚,丹东颤三颤”丹东市公检法疑与百姓“斗气” 把法律当儿戏》中的几个片画:
一、审判长陶占华:“王文良想整谁就整谁,已经有好几个仇人被治罪了。”
“历史的经验值得记取,王文良想整谁就整谁,之前已经有好几个王文良给他的仇人治罪的先例,所以和解工作要抓紧。” 2013年胡铭挪用资金案第一次开庭前,作为胡铭的第一任辩护律师的金小鹏,去丹东市振兴区法院领取开庭通知书时,审判长陶占华跟他说。
“陶占华问我,马上就要开庭了,胡铭与王文良有无达成和解的可能?我说正在通过他们共同的朋友积极撮合,胡铭是很有和解诚意的。” 但是,金小鹏很担心王文良有没有和解的诚意,就反问:“如果王文良有和解的诚意,为什么要着急开庭呢?”
“陶占华说开庭也不影响和解,开了庭也可以中途休庭,找个理由退回检察院,甚至还说,即便是一审判了,在上诉二审期间也可以再找个理由退回检察院。” 金小鹏说,对陶的说法闻所未闻,感到很惊讶,觉得这样操作程序上的难度太大,难以置信。
“丹东是个小地方,不像北京那么正规,在丹东没有王文良办不成的事儿,他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只要二审判决之前和解,所有程序都可以逆转。”在一份《与陶占华法官的谈话回忆》中,金小鹏写道。
二、 丹东市公安局:“(林晗)没有作证的事,就没这事儿了(被抓并被判刑)。”
2014年,林晗作为唯一一位支持胡铭的证人出庭作证,同年6月,林晗被丹东市公安局以职务侵占罪立案逮捕。
丹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主办警官姜本强对林晗的家属阿玉说:“一个财务总监三年报销57000元费用不算什么,关键是态度问题。林晗一看就是老实人,出庭给胡铭做什么证啊,我看你还是去找胡律师(日林集团的法律顾问)吧。我们也不愿意抓那么多人。”
等见到胡律师,阿玉求他跟他老板王文良说说放了林晗。胡律师说,他可以代表王文良,跟他说就行。“胡律师说,一个财务总监3年报销57000元费用不是问题,关键是林晗给胡铭出庭作证,王文良非常生气。他还说,给林晗发工资的人是王文良,不是胡铭,林晗反而给胡铭作证。如果林晗现在跟日林集团合作,就可以给林晗办个取保候审。”阿玉说。
同样的说法,也从主审法官陶占华那里得到证实。林晗的辩护律师杨超英在查看卷宗时,就问:“林晗作为前案的证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了呢?”
让他吃惊的是,陶占华竟然很平淡地说:“主要是作证的事儿,不作证就没这事儿了。” 更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明知林晗为何被揪进看守所,还在法庭上冠冕堂皇地以“职务侵占罪”审讯林晗。更有意思的是,整个庭审当中,丝毫不提林晗的职务侵占罪,却把焦点完全集中于胡铭的罪名。
胡铭实在是看不下去了,才大着胆子质问审判长陶占华:“请问尊敬的审判长,法庭到底是审我的案子,还是审胡铭的案子?是我被起诉为职务侵占罪,为什么对我的案子只字不提,只提胡铭的案子?”1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庭庭审现场,林晗不解地说:“如果这个庭审是专门针对胡铭的,我的身份应该是证人,而不是犯罪嫌疑人。”
更离谱的是丹东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主办警官姜本强作为一名公安局干警,国家侦查人员,在处理职务侵占案的时候让犯罪嫌疑人做与本案无关的材料,并明确告诉林晗要征得“大老板”满意。三番五次让林晗写所谓的“悔过书”。
“我是以职务侵占罪逮捕的,但他们问的却是我为胡铭案做的证是不是假证?”林晗称,姜本强要求林晗对证词做出解释,说是假证。
姜本强给林晗纸和笔。“他让我写得详细一些,好好检讨,他们也不看,直接转交给‘大老板’。”林晗说,林晗说,姜本强口中的“大老板”即王文良。
三、丹东市检察机关:“都这个点儿了,人家给家人发个短信还不行吗?”
1月20日,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庭庭审现场,戒备森严。不仅对旁听席人员进行严格盘查,还在法庭内布置数十名法警,在庭审现场外增加警察兵力达数百人。
庭审当中,穿着制服的法警对携带手机的旁听人员进行严密监视。一看到有人掏出手机便立即上前进行制止。
当庭审持续进行至7个小时,胡铭的辩护律师郭乘希在发表辩护意见时,见书记员停下记录玩手机,要求审判长纠正。审判长陶占华对其吼道:“闭嘴!”
回头又对书记说道,“能记多少记多少,(不挨事。)”
郭乘希质疑,什么叫多能记多少记多少,法律怎可当儿戏?
此时,坐在审判庭上检察官(公诉人)随即插话:“都这个点儿了,人家给家人发个短信还不行吗?”对于审判长的态度,与当庭检察官的袒护,令郭乘希非常不满,称庭审现场是禁止所有人员摆弄手机的,为何就纵容书记员。因此,惹恼了审判长陶占华,他据此大吼道:“把她清除出去!”
另外,公诉人的陈述始终奔着胡铭有罪进行发言,稍有不理想之处,便强词夺理。庭审中,胡铭称:“公司有严格的报销制度,因公报销程序也是按照报销制度来的。”胡铭说,他的报销款合不合规公司规范,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把报销费用与公司相关的报销制度一对比,即可分出报销是因公还是私自。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便一目了然。
但要拿出这样的“铁证”似乎很困难。公诉人称:“经刑侦人员调取、核实,丹东帕斯特谷物有限公司没有关于差旅费的管理办法,也没有相关的文件或制度。”
“公司报销方面的制度,如果你知道有,你可以提供,或者委托你的辩护人提供。” 公诉人跟胡铭说。
林晗的辩护人、北京市欣融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超英向庭审审判长和公诉人提供一个线索。“林晗称,作为财务总监的他由于亲历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的整个过程,当时的材料全部存储在一个优盘里面。” 杨超英称,这个优盘还真找到了,并且在里面发现了关于帕斯特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原始稿)”和“差旅费修改稿(已下发)”等电子稿件。
对此,公诉人则称,提取相关证据需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认证才可作为有效证据。(文/梁石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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