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版”的集团诉讼制度


     阿里巴巴与国家工商总局的“口水仗”迅速平息并不意外。意外的是,就淘宝网存在涉嫌出售假货的问题,有美国律师事务所以代表投资者之名,先后发表声明宣称调查阿里巴巴,准备发起集体诉讼。结果如何还有待观察,但笔者以为,基于A股市场违规事件频发以及投资者维权难的现实,应该早日推出“中国版”的集团诉讼制度。

 
    佛山照明成为又一个鲜活的例子。来自监管部门的处罚显示,佛山照明虚假陈述发生于2010年7月15日至2012年7月5日,2013年3月6日广东证监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山照明2012年中报表明,其时上市公司股东有10余万。由于A股投资者热衷于短线操作,可推定符合索赔条件的占据绝大多数。然而,在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的投资者只有区区数千人,这也意味着超过九成的投资者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置身于资本市场中,参与者都是为逐利而来。因上市公司的违规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没有谁不想维权,而佛山照明超过九成投资者放弃了维权,等于放弃了自己的利益,背后却是维权难与维权成本高的劣根性在作怪。A股市场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在其维权时常常遭遇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以及执行难的困境,而且,由于维权时间漫长,成本非常之高,最终体现为投资者的维权难。
 
    因为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可发起诉讼,但佛山照明的例证又说明,《若干规定》并非投资者真正的维权“利器”。而且,除了虚假陈述之外,市场上像内幕交易、操纵股价、“老鼠仓”等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目前根本不存在任何的维权通道。相反,这类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国库将因之出现增收,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事实上,目前市场上投资者成功维权的案例也仅仅只有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而已,像万福生科、海联讯补偿投资者,皆因其造假上市,本质上同样是属于虚假陈述的范畴。制度不健全、维权手段少、涉及面窄等弊端,成为投资者维权道路上的最大障碍。
 
    在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问题上,“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美国市场堪称我们学习的榜样,其制度建设亦较为完善。自1933年颁布了第一部规范证券市场的联邦法律《证券法》后,美国又出台了六部法律或法案,其中就包括1970年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2002年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等。而且,如果利益受到侵害,美国投资者还可发起集团诉讼来维权。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不能成为一句空话,而是需要切实的行动与制度建设来作保障。美国律师准备就淘宝涉嫌出售假货问题发起集团诉讼与佛山照明投资者维权,这两件事情看起来“风马牛不相及”,但却凸显出中美两国资本市场存在的差异,对投资者的保护状况,以及我们制度上的缺失。笔者以为,集团诉讼制度不仅能让违规者付出惨重代价,震慑后来者,更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维权利器,应该早日推出。试想,如果有了集团诉讼制度,会有多少佛山照明的投资者能够维权?上市公司又会付出怎样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