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辈子对权负责的社会能有腐败吗?


 一辈子对权负责的社会能有腐败吗?

------陪同一位法院的朋友在鄂州参观鄂州博物馆的感慨!

汪华斌

昨天陪同我到鄂州去的有位法院的朋友,他说现在全社会都把关注力放在法院的错案责任终身追究上;却不知道整个中国社会到处都能见到权力的无责任追究现象。抛开我们现在各级领导的行政决策造成当事人的侵权不说,就如同鄂州博物馆这样的决策同样也应该追究责任;因为这投资不仅多少年也无法实现产出,而且还得负日常的成本开支。但就因为是全民埋单的结果,所以这样的决策不仅没有责任;反而还成为当时提拔的政绩,因为我们社会就喜欢这样政绩明显与特别的人。

我们知道这些年我们社会有两类人难做人,那就是警察与法官;前些年总是曝光警察的违法乱纪行为,结果警察成为了杯弓蛇影的人;因为害怕自己在哪方面又成为了反面典型成为很多老警察的心病。这几年又演变成法官的坐立不安了,因为害怕自己判决过的案件被平反而害自己一辈子。这倒不是这两类人不应该重点控制,只是在全社会都是‘有权就任性’的社会环境下还是有点不太公平。你行政领导打击报复举报者没有责任,而这两类人即使技术方面出了问题也是一辈子的大事。正因为如此,很多人说我们社会不是对权力进行从严控制;而是通过不同人群体现一下,结果这些被体现的人群就成为众矢之的。

是啊!当全社会都把错案当成法官一辈子的责任后,没有法官还会愚蠢到刚愎自用;这也是现在很多重大案件都是审委会来拿主意,因为法官只是执行审委会的宣判。也就是说即使将来一旦定为错案,这“打错板子”也是自己能够申诉的理由呀。也就是说并不是个人决策而是集体决策,同样也能推脱责任。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社会任何决策都是以集体决策的名义发出;从而为个人推销责任创造条件。实际上在我们现实社会里集体决策也是个人做出的,而且还是谁的级别最高就由谁定;其它的人则全部是附和,这就是我们今天社会的集体决策。因为我们社会的集体决策并不是投票制,也不是个人指挥棒制;而是全部听级别最高者的指示的结果。而在最后的记录中却还标榜成集体决策,因为这是一个没有任何人承担责任的集体会议制度。

当然如果将所有的错案实行终身责任制,恐怕我们社会愿意当法官的人只会越来越少。正因为如此,我们社会对终身追究责任的错案有具体的明确定义;即: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将被追究;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将被追究;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将被追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将被追究;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将被追究;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将被追究。也就是说如果不属于以上具体错案范围的错案,将不会对法官进行终身追究;如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错案将不予追究;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错案将不予追究;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错案的将不予追究;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情形的案件将不予追究。更重要的是领导永远没有责任,因为责任永远是具体法官的;要知道我们社会的判决结果主要还是来自于领导的决策。

是啊!现在法官也纳闷,只追究法官的责任就能带来法律的公平吗?要知道我国很多重大案件都是经过审委会来研究决定,法官只是将结果宣判;将来一旦定为错案,难道法官要承担审委会的集体责任吗?此外有些案件从一开始就是错误的,比如赵作海案中的公安、检察等都错了;最后到法院才是法官接着错。也就是说追究法官的错案责任并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因为法官只是执法的最后一道闸门而已。

“谁用权,谁就要负责一辈子”;这话不仅仅适用于错案责任的终身追究,而应该是我们社会所有决策者的责任意识;不能再用‘集体决策’来开脱责任了,任何人的决策都应该一辈子负责。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我们社会不仅没有冤假错案;就连打击报复也应该是销声匿迹了,因为打击报复同样也是来自于权力者的决策呀。更重要的是我们社会任何投资将不会再有豆腐渣工程了,因为终身责任追究还能有腐败吗?如果连腐败都没有了,这工程还能是豆腐渣工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