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养老金“继承权”会得不偿失


媒体报道,在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下,养老金预计发放年数低于预期剩余寿命8年,养老金投资回报率大幅跑输待遇增长率,继承制还导致养老金额外支出,个人账户亏损风险日趋严峻。有专家建议,改革继承制,允许个人账户“充公”。

 

从缓解政府压力的角度出发,取消养老金“继承权”,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然而,仔细分析一下则不难发现,这实质是一个得不偿失的建议,是把养老金制度推向更加危险境地的想法。

 

众所周知,按照目前的实际情况,养老金所以出现支付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新旧体制接轨,历史问题严重;二是缴费基数标准过高,参保人数不足;三是投资渠道过于单一,贬值现象严重。

 

从第一个方面反映的情况来看,由于已经既成事实,要想改变已经不大可能。尤其是地方国有企业基本已经改革到位,没有可以继续寻找弥补缺口的空间。假如现在大部分企业没有改革,譬如可以通过企业二次转让、土地上市交易溢价等提留一部分。而在改革已经基本到位的情况下,这条通道已经被堵死了。也正因为如此,这部分缺口也可认为是养老金的硬缺口,是必须通过其他渠道进行弥补的缺口。

 

由于我国在制定和出台养老金制度、养老金缴费政策时,过于强调通过提高缴费基数标准来弥补解决养老金收支矛盾,因此,造成了养老金缴费基数标准的不断提高,最终成为全球最缴费基数标准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正因为缴基数标准过高,而所能获得的回报又相对较低。因此,广大居民参保的热情也很低。除企业强行缴纳之外,依靠自觉参加社保的居民寥寥无几。如果再取消养老金的“继承权”,会让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更低,从而造成养老金的缺口进一步扩大。所以,从第二个方面来看,要想解决养老金的缺口问题,不仅不能取消“继承权”,还要降低缴费基数标准。只有这样,居民参保的积极性才能提高,缴费的基数才能扩大。随着职工收入水平的提高,养老金的数量也会不断增多。

 

实际上,要想解决养老金的缺口问题,还是有一定途径的。首先,要调整和优化养老金的征收结构。现行制度个人缴费比例为8%,明显偏低。一方面,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降低养老金的总缴费基数标准。因此,应当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例,比较合适的比例为12%。如果个人缴费比例提高4个百分点,就可以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在此基础上,再降低总缴费基数标准2个百分点,就可以有效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并有可能让企业通过提高员工收入待遇的方式鼓励员工参加,可谓一举多得。

 

其二,要强化养老金的投资工作,扩大养老金的投资通道,确保养老金增值速度能够跟得上发放的要求,而不是出现严重的时间性贬值。譬如投资股市、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都是扩大养老金投资的重要通道。

 

再者,要加大国企收益划归养老金的力度,提高国有企业收益划转养老金的比重。尤其在目前国企整体上市步伐加快的情况下,要增加国有企业上市收益划转养老金的力度,以增强养老金的支付能力。

 

总之,取消养老金的“继承权”是不可取的,是得不偿失的。解决养老金缺口的根本办法,还是要通过改革、通过经济发展、通过鼓励更多的居民参与到养老保险制度中来、通过扩大养老金投资渠道等来解决,而不是损害普通居民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