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散布谣言 诋毁竞争对手 获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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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深圳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成林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经查,2010年9月,被告人郭成林在担任赞伯营销公司为鲁花集团坚果调和油提供营销整合项目服务的负责人期间,针对金龙鱼产品在互联网站上发表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的文章,而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所作的检验报告显示,南海油脂公司生产的金龙鱼大豆油、二代食用调和油等产品经检验合格。被告人郭成林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金龙鱼祸国殃民,戕害着国人的身体,敢买金龙鱼调和油吃除非想让孙子成为侏儒或者得癌症"等事实的行为,公开损害了金龙鱼商品的声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
公诉方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公关公司收受请托人利益,利用网络诋毁他人的网络犯罪行为,其根由在于企业同行之间的恶性竞争,利用网络推动恶意炒作,蓄意制造食品安全危机事件,引发消费者恐慌,给整个行业和社会生活带来负面影响,理当依法惩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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