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借给朋友100万元用于购房,对方承诺等房产证拿到时归还,没料借款人将房产过户后,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周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并赔偿损失。今天,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等四名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返还原告100万元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陈某系南通某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母亲系该公司股东。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1月5日间,陈某一家因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资金,先后三次向周先生累计借款100万元,周先生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13年11月5日,陈某就上述借款向周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购房所用,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陈某的母亲、妻子及南通某塑料制品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
2014年9月,周先生得知陈某一家所拿的两套安置房均已过户给他人,但至今未予还款,且全家下落不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债权人能要求解除未到期合同吗?
陈某系南通某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母亲系该公司股东。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1月5日间,陈某一家因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资金,先后三次向周先生累计借款100万元,周先生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13年11月5日,陈某就上述借款向周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购房所用,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陈某的母亲、妻子及南通某塑料制品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
2014年9月,周先生得知陈某一家所拿的两套安置房均已过户给他人,但至今未予还款,且全家下落不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债权人能要求解除未到期合同吗?

商法通律师认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审核合同从上述条文不难看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对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举证,借款已实际交付,而被告一家包括其开办的公司均已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法院经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及公告送达均无法找到被告下落,被告这一行为足以表明其已不想再履行还款义务,已然符合预期违约的法律要件,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法》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除非注明,商法通文章均为原创,转载请以链接形式标明本文地址,本文地址:http://blb.com.cn/zqrnyqjcwdq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