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公布违法广告案例,电视台无责???
据报道,
本博认为:名人假广告固然可恶。但身负宣传大任的电视台却似乎无责,何其可笑!愚以为,不仅播出虚假广告的电视台的责任极大,就连监管媒体的宣部、广电局乃至工商局自身也有明知而放任之重责。何以没有任何的惩戒?
关于追缴媒体播发伪劣虚假商品广告所得的建议
鉴于当前伪劣虚假商品广告泛滥,播发媒体没有受到必要约束和制裁的现状,本建议有关法律部门、行政管理部门明确规定:
一、工商部门已查处的所有大宗伪劣商品(包括服务类产品)案件,各种媒体凡是播放刊载过该商品广告的广告费均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工商部门已查处的所有大宗伪劣商品(包括服务类产品)案件,各种媒体凡是播放和刊载过该商品广告的,应按照其恶意程度及其责任大小(如,明知广告商品存在危害,明知广告商品存在缺陷,明知广告商品有夸大宣传的,明知广告商品可能存在问题而放任的……),对其处以一倍至数倍广告费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人代表的刑事责任。
三、广告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各个媒体一定时间内播发的伪劣商品广告占总播出量的百分比,如超过一定比例,则应限制其发布广告的权利(视其程度,限制其广告播发量,直至完全禁止播发广告)。
四、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文化宣传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某一媒体播发的伪劣商品广告达到一定规模(如:占总播出量的5%),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则应责令该媒体限期停业整顿,并追究负责人及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五、行政监察部门,应对于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伪劣虚假广告充斥现象(尤其是虚假医药医疗、夸大宣传的保健品、夸大宣传的理财产品、夸大宣传的电视直销广告等),责令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管理等行政部门严格依法查处,对于查处不力的部门和负责人,予以问责。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查处和问责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