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通法律案例】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怎么赔偿?


案例摘要

2009年7月,王某大学毕业后应聘至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担任计算机维护员一职,并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其中试用期6个月,自2009年8月1日起至2010年1月31日止。试用期内工资为1250元/月,转正后土资为2000元/月。2010年4月,在王某所住的社区门口宣传栏里,王某发现了《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宣传材料,阅读之后,王某发现公司与自己设定6个月的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自己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因此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而公司和自己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同时试用期工资不能低于正常工资的80%,但是自己的试用期工资仅为正常工资的62.5%。自己因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事实上损失了3700元。王某于是向公司领导反映此事,要求补发超出4个月期限的试用期工资共计3000元,并重新与其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公司领导称当初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是经过王某确认的,且试用期长短可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王某既然自愿签订试用期为6个月的劳动合同,就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如果王某不愿意,可以提出离职。无奈之下,王某只能向当地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怎么赔偿?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但是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一致,同时公司支付给王某的试用期的工资为1250元,低于其正常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因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案例解析/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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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具体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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