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城(镇、村)要保护与发展结合
陈柳钦
4月12日,全国文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厚滋养。
一个民族的文化遗产,承载着这个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一个国家的文化遗产,代表着这个国家悠久历史文化的“根”与“魂”。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就是守护民族和国家过去的辉煌、今天的资源、未来的希望。
文化就像一条源远流长的河流,源头很远,流过历史,流到今天,还要流向未来。古城(镇、村)承载着历史与人们的记忆,不仅是过去文明与发展的见证,也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近年的快速发展建设中,一些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建筑已经遭到破坏。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是城镇化建设的高峰期,县城要做大,乡镇要扩建,有的村落可能面临着消亡。特别是一些地方对文物的保护意识不强,片面强调利用,盲目开发,盲目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对古城(镇、村)的保护增加了难以承受的压力!因此,对古城(镇、村)研究与保护不仅十分重要,而且刻不容缓。
文化是民族的精神命脉和创造源泉。习近平同志曾指出,“将传承文化作为新型城镇化建设必须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提高历史文物保护水平,发展有历史记忆、地域特色、民族特点的美丽城镇。”这就要求我们正确处理古城(镇、村)保护与城镇化建设的关系,把古城(镇、村)保护、文化传承作为城镇化发展中的“软实力”和“助推器”。
“每一个民族的文化复兴,都是从总结自己的遗产开始的。”著名建筑学家、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两院院士吴良镛先生曾如是说。我们要 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文化遗产。古城(镇、村)是历史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保存在古城(镇、村)内外的文物古迹,是当地历史文化资源的精华所在,也是其历史文化价值最集中的体现。古城(镇、村)中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赋予我们民族记忆的真实感和生活环境的延续感。只有保护好古城古镇古村,才能真正延续民族记忆。
文化是一脉相承、生生不息的,需要数百年、数千年,甚至是数万年的积累。如果说保护文化遗产不仅留住了先辈栖居的物质场所,也为今人留下心灵的栖息地,那么找到通往一段尘封历史的入口,更是祖先的馈赠。
在城镇化过程中,大部分地方对古城(镇、村)的保护还是比较重视的,但也有一些地方主动或是被动地没有保护好。主动的是指一些地方在拆迁过程中拆掉一些有价值的古建筑;被动的是指对于当地的古城(镇、村)保护不力。甚至有不少古城(镇、村)都以保护的名义搞破坏,明明是新建的,却要仿古成风,这就形成了假文化,这也是要不得的。
习近平同志曾说:“保护古城是与发展现代化相一致的,应当把古城的保护、建设和利用有机地结合起来。”著名作家冯骥才说:“城市,你若把它视为一种精神,就会尊敬它、保护它、珍惜它;你若把它只视为一种物质,就会无度地使用它,任意地改造它,随心所欲地破坏它。”
古城(镇、村)保护的保护与发展, 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关注与支持, 尤其离不开政府的后盾力量。很多时候,古城(镇、村)如何保护? 古建筑如何修缮? 修缮后又怎么办? 政府自始至终需要扮演着主导者的重要角色, 进行全方位地权衡和安排。正是政府的全方位介入, 才更好地能引导古村落健康稳定发展。我们要坚持底线思维,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对不可移动文物、历史街区、优秀历史建筑都要立足于保,而不是拆。在此基础上,妥善、慎重地搞好古城(镇、村)开发利用。同时,我们要注意防止和纠正以下三种错误倾向:一是不尊重法律和科学,未经报批就擅自动手。二是割裂文物与其周边环境的共生关系,将历史文化古城(镇、村)保护中的“文物”仅仅局限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三是不把保护、利用的出发点放在传承地域文化、彰显本地特性、服务本土居民之上,而是仅仅将之当作发展旅游、刺激经济的赚钱手段。我们要力求做到:一是要古今兼容:既要加快城市发展和建设,也要保护好文化遗产,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二是要短长兼顾:既要重视经济发展,又要重视人文环境的保护,做到保护文物和发展生产两不误;三是要建章立制:为留住文化根脉奠定法制和制度基础,让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有序推进。
古城(镇、村)保护和发展是政府职责、是公益事业,利及当代,福泽后世。
(作者系中国城市管理研究院院长、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