兑500硬币交罚款,凭啥拘5日?
5月29日,新闻晨报一篇题为《男子闯红灯兑换500个硬币交罚款被拘留5日罚款200元》的文章报道,上海一名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年轻男子因闯红灯被民警拦下,经教育后对其进行50元的处罚,这男子去银行取款后做出了“惊人”举动,他从口袋里抓出一大把硬币扔在地上,想让民警捡起来。民警欲将其带入派出所时,他从口袋内掏出一张100元纸钞,准备缴纳。目前,该男子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被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200元。
看到这则消息,笔者忍不住要为这名被拘留的男子说句公道话。虽然一年前因在《规范执法,避免“宝马拖死交警”惨剧重演》一文中提到《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73条第二款“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之规定,而遭遇“水军”集体谩骂,但笔者绝不惧怕,希望与他们在该话题上继续论理,并再次检阅一个群体的总体素质。
笔者之所以认为“兑换500个硬币交罚款被拘留5日罚款200元”很不恰当,有两方面理由可以说明:
一方面,警方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为由对其实施拘留并罚款,理由上站不住脚。因为该男子将硬币扔在地上,警察完全可以无视,去处理其它业务,此时地上的硬币仍属于该男子,那么该男子也就无法完成缴纳罚款程序,被暂扣的电动车也就无法取回。如果该男子欲强行取走被暂扣的电动车,并致事态升级到一定程度,警方或许有拘留他的理由。
此外,用硬币交罚款本身并不违法。近期媒体报道,濮阳一市民被公交车撞倒身亡,其家属领到的15万赔偿款却全是1元纸币,多次兑换才换了几千元。对此,公交公司称,受害人家属来领钱的当天,公司账上没钱,财务科曾表示,将1元纸币存到银行后,再取出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当事人,但当时当事人着急领钱,也同意领取零钱,于是就进行了支付。
也就是说,双方若达成一致,用零钱支付并无问题;而若有一方不同意,不成交就是,而且任何场合使用法定的硬币支付也不违法。虽然该男子确实存在主观恶意,“想整整民警”的目的很明确,但仍不足以构成警方拘留他的理由。
此外,一个作为“正能量”的新闻也足以佐证该男子不该被拘留并罚款。5月20日,《新华报业网》一篇题为《女子骑车闯红灯用500个硬币交罚款交警无奈清点》的文章报道,当天早上,南京玄武区龙蟠路锁金北村路口,一名女子骑电动车在路口闯红灯被阮姓交警拦下,并罚款50元。“她特意准备了500个一毛硬币交给交警”及备注“图为交警现场清点硬币”的照片,就足以说明该女子用500个一毛硬币缴纳罚款的行为得到了交警的认可。当然,该交警当场收缴罚款的举措,也是不合法的。
另一方面,警方执法程序存在明显瑕疵,本身就无权收取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同时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此外,该法第四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很明显,该男子被罚50元,不符合当场用现金向执法民警缴纳罚款的规定;该男子电动车被暂扣,不怕他不去银行缴纳罚款;该男子能去银行兑换硬币,说明该区域不属于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
此外,金山公安分局蒙山路派出所民警吴元告知该男子“如果现场不能缴纳罚款的话,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电动车进行暂扣,然后需再到交警支队处理窗口进行缴纳罚款”,也与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相违背。
我们知道,程序正义是行政法的标志性原则。如果民警在对他人违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中不按照程序去做,做出的行政处罚当然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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