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赈灾与惩治腐败


文/谢志东

  从古到今,自然灾害一直与人类同行。中国数千年的历史,自然灾害几乎从未间断过。有资料统计,从公元前206年到1936年的两千多年中,全国灾害总数达5150次,平均每四个月就有一次较大的灾害。其中死亡万人以上的重大灾害,至少在160次以上。明清两代,死亡千人以上的灾害有783次。由于灾害频繁,赈灾工作在历朝历代都是政治生活中的头等大事。

  中国古代赈灾主要包括无偿救济、开仓放粮、免除赋税、安置流民等措施。如汉宣帝时关东地区发生地震造成6000多人丧生,宣帝下令赐给死者棺木钱。唐高宗时河东地区发生地震压死5000余人,高宗赐给每个死者3匹绢作为丧葬费用。金朝对地震中死亡的贫民,给葬钱五千,伤者三千。清康熙十八年地震发生后,皇帝立即令户部和工部拨款赈灾,凡房屋倾倒而无力修葺者,旗人每间给银四两,民间房屋则每间给银二两。地震中有死亡人口的家庭,不能棺殓者,每人给银二两。对于受灾地区的百姓,减免赋税,发放粮食。清乾隆年间对各省分别制订详细的抚恤标准,凡是贫困无法生存的灾民,由地方政府设临时收容所居养,并把平时常设的慈善救济机构如居养院、普济院等动员起来收容灾民。此外,因饥荒被迫典卖子女者,由官府出资代贫民赎回,使其亲人骨肉团聚。可以说,古代帝王对赈灾都非常重视。

  但是,在赈灾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令人不齿的腐败现象,一些地方官员趁机侵吞中央政府拨给的钱粮。如清朝政府虽然制订了完备的救灾制度,但由于官场腐败,许多时候赈灾都变成了贪官污吏捞取钱财的一场盛宴,真正发放到灾民手中的钱粮寥寥无几。甚至在发生灾害之后,地方官吏仍一如既往对百姓进行搜刮,使百姓雪上加霜。当时的御史曹志清曾用“敲骨吸髓”、“虎噬狼贪”来形容地方官吏大肆搜刮的情形,他深有感触地说:“是民非困于灾,直困于贪吏之苛敛也。”还有些无良官吏,干脆将灾害作为生财之道。如清末黄河泛滥,在受灾最严重的山东,一些“谋差营保”的官吏常聚在一处议论说:“黄河何不福我而决口乎?”因为黄河一决口,他们就可以趁机发国难财。

  其实,清朝政府惩治侵吞救灾钱粮的贪官是十分严厉的,一经发现,往往会被处以极刑。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陕甘总督勒尔谨、甘肃布政使王丄望等人与受灾地区的府、州、县官员共同贪污救灾赈银上千万两。东窗事发后,勒尔谨、王丄望等贪污白银2万两以上的官员共56人全部被处斩,其余涉案官员要么发遣边境充当苦力,要么被革职,甘肃官场几乎全部落马。嘉庆十四年(1809年),两江总督铁保派李毓昌赴山阳查赈,查出山阳县令王伸汉侵吞赈灾银两2万余两。王伸汉贿赂不成,就派人将李毓昌杀害。事发后,王伸汉以及凶手都被处死,知府王毂知情不报且收受贿赂,也被处斩。此外,有的地方官仅仅贪污了一千余两救灾银两,也被斩首。尽管清朝政府惩治腐败毫不手软,但由于缺少真正有效的监督机制,发国难财的贪官仍然层出不穷。

  赈灾工作能否落到实处,不仅反映出执政者治理国家的能力和水平,而且关系到政权的稳定。大范围的自然灾害发生后,如果赈灾不及时或者措施不力,极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中国历史上的农民起义,如西汉末年绿林赤眉起义、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元朝末年红巾起义、明朝末年张献忠李自成起义等,都是因灾荒引起的。历史上的天灾与人祸经常象一对孪生兄弟,同时肆虐人间。而人祸差不多都是由于地方官员贪赃枉法、私饱中囊造成的。因此,今天我们在进行赈灾活动时,尤其应当提高警惕,不能让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

  不过,自然灾害发生后,如果赈灾措施得当,使灾民能够得到妥善安置,反而能增强政府的凝聚力。如西汉前期,全国自然灾害频发,但由于皇帝亲民务实,不仅没有引发社会动乱,反而提高了皇帝的威望。据史籍记载,当时一旦发生灾害,皇帝一般都亲临第一线指挥抢险救灾,因而赢得了不少赞誉。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西汉是我国历史上自然灾害最频繁的时期之一,但由于西汉前期的几位皇帝都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国民税赋非常轻,百姓生活十分安定。特别是汉文帝和汉景帝两个皇帝,开创了“文景之治”盛世,而他们自己的生活却非常简朴。汉文帝执政二十三年,宫中甚至没有置办过一件像样的家具。(文/谢志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