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债权融资会计问题


财政部为了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的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简称《规定》)。《规定》对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售应收债权、以应收债权为质押而取得借款、以及应收债权贴现等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已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比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的等,会计事项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三:应收债权融资、出售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

(1)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出售以及融资协议的主要内容;(2)企业所涉及出售、贴现、质押业务的应收债权基本情况,包括其金额、账龄、以及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等;(3)企业以应收债权为基础而取得的质押借款的具体情况,如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4)企业应收债权出售交易对当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5)企业已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贴现收到的金额、贴现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