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企业家联盟简介及章程


投资人企业家联盟(简称“投企联盟”)

由北京华清恒创咨询机构及众多知名投资人联合发起,是按照“平等、合作、互惠、互助”原则,在中国投资机构、著名经济学家、企业财团、相关商(协)会组织与国内处于起步阶段中的民营企业之间结成的稳固的同盟(非政府组织),是一个自愿组成的经济共同体。联盟”依托网站和微信公众平台及投资人企业家联盟微信群、投资人企业家联盟通讯录大数据为信息载体,不断加强投资人与企业项目方之间更深层次的沟通与合作,促进联盟成员之间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优良项目与资本的良好结合,提高投资的成功率,实现投资效益的最大化,进而促进我国经济在新形势下的更快发展,为国内众民营企业尤其是处于原始资本积累阶段的中小企业提供了迅速发展的绿色通道,同时也促使资本与资源合理配置架起的一座新的桥梁,将投融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向内地延伸、向海外发展。 

宗旨

为创业企业家与投资者搭建集交流,投融资,项目资金对接、孵化成长,人脉搭建、互助平台。致力于为中国投资人及中小企业家提供深度,高效的项目对接、资源对接、人脉对接服务。

 

 

平等、合作、互惠、互助 高效

投资人企业家联盟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服务宗旨  

投资人企业家联盟凭借各大金融机构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的支持,根据投融资市场需求,开发多品种的服务项目,积极的为创业企业家与投资者搭建集交流,投融资,项目资金对接、孵化成长,人脉搭建、互助平台    “投资人企业家联盟(以下简称“投企联盟”)”,作为投融资的桥梁与纽带,搭建投融资项目及人脉资源平台,促成资本方与融资方的对接,促进投资家及企业家资源优化配置达到合理、有效的共赢对接的目的。   

第二条  服务模式    

投企联盟对项目进行考察、分析、评估,为会员提交详实的数据、文字说明作为参考。同时,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安全性、盈利性,对项目实行各阶段的投融资服务。   

会员制度    

第三条  会员制    

投企联盟实行会员制,会员入会和会员退会依据会员自愿原则。    

第四条  会员    

投企联盟会员是指明确表示承认和遵守本章程及其相关管理规定,自愿申请加入本俱乐部的个人、法人及其它组织机构。  

第五条  会员资格   

 ①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②具有良好的信誉,承认并愿意遵守本章程;

 ③应当按要求交纳每年的会费;

 ④会员入会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查合格,方可成为本投企联盟的正式会员。   

第六条  会员注册   

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①与投企联盟联系,填写《入会申请表》;     ②投企联盟对申请进行确认,符合条件者将于确认后的3个工作日内获得投企联盟书面通知;    ③由投企联盟对申请人真实身份,企业注册信息,法人申请证明等进行确认、记录;   ④会员须遵守章程规定,履行会员职责;   ⑤签订章程后,会员将入会费汇至投企联盟部要求的指定账户或到投企联盟交纳现金,投企联盟为会员出具专业收据;    ⑥入会程序结束,正式取得会员资格。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会员身份一经确认,即享有相应的权利。    ①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投企联盟举行的各种培训,论坛讲座;   ②享有投企联盟推出的新的服务项目;    ③参加每半年一次融资需求调查,并给予相关书面回复。对有成功希望的融资,提供跟踪服务;  ④对投企联盟的服务工作,享有建议权和督促权; ⑤就其他会员的非诚信及违法行为向投企联盟投诉;  ⑥享有投企联盟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   

 ①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商业道德和商业信用,依法开展活动;     ②遵守投企联盟章程,积极参加投企联盟举办的各项活动,服从投企联盟的活动安排;    ③会员的行为或言论不得有损俱投企联盟的形象和利益,自觉维护投企联盟合法权益和声誉;   ④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并承诺有变化时及时更新;    ⑤对投企联盟内部保密信息,以及在各项活动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⑥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⑦遵守投企联盟对会员义务的其他要求。    

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法规、本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违法责任。   

第十条  投企联盟针对会员违约、违法的情况,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注销会员资格”。   

第十一条  会员的违约、违法行为给投企联盟或其他会员造成财产及非财产损失的,负有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免责事由    1、在俱乐部组织的各种活动中,由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或损失,投企联盟不承担赔偿责任。    2、会员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除非另有协议约定外,由会员自行承担,投企联盟不承担责任。    

附则

第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投企联盟

第十四条投企联盟有权对本章程做出调整与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