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资本的基本属性(之一)


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虽然资本总是“逐利”的,但是以信用货币作为表现形式的财富并不是资本“逐利 ”的最终目的,理论上而言,只有信用货币取得具有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做支撑(这种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既可以表现为消费品,也可以表现为进入生产领域的投资品)[1],资本的“逐利”目的才能最终得以实现。就一个国家而言,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政府依靠其掌握的政治权力发行货币,实际上是向市场凭空地注入了一批没有使用价值形态商品做支撑的增量价值,这部分信用货币进入流通市场之后,通过与含有使用价值形态的商品相互交换的方式,使政府新发行的信用货币成为具有使用价值形态商品做支撑的价值形态。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政府发行的增量信用货币所取得的使用价值形态支撑,是通过对社会已经存在的使用价值总量进行分摊的方式取得的。理论上而言,这种社会已经存在的使用价值总量,既包括那些通过人类活动已经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商品;也包括还没有人类活动参与、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天然物品,如土地等自然资源等。就外国资本而言,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由于信用货币本身并不是商品,因此,从地域上看,外部资本进入一个国家,其所带来的增量价值与本国政府发行的增量信用货币,在某种程度上几乎没有什么区别。
1.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外部资本。鉴于信用货币的本质特征,在信用货币经济条件下,对于外部资本的引进,不能简单地将引进外部资本等同于引进外部信用资金,因为,如果单纯地引进外部信用资金,其在本质上与本国政府发行信用货币,没有根本区别。有鉴于此,对于引进的外部资本,其并不是简单地表现为单纯的外部信用货币资金形态,而是包括与外部信用货币价值形式相对应的外部使用价值形态的生产要素流入。换而言之,只有通过与引入的外部信用资金相对应的使用价值形态生产要素的流入,引进外资的国家才能真正地利用外部引进的生产要素,与本国生产要素形成互补,生产本国所需要的产品或提高本国的生产能力。由于外部资金进入被投资国最终还是要流出的,因此,对于外部资金流出所支付的外部信用货币,只能通过出口商品换取外部信用货币的方式来支付。理论上而言,与外部投资的信用资金相对应的外部使用价值形态生产要素进入引资国以后,其与引资国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从事生产所创造的财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生产相应的产品,用于满足引资国的生产和生活需要。在此条件下,由于引资国通过引进与外部信用货币资金相对应的外部生产要素的方式,生产出本国生产、生活所需要的产品,为了满足引进的外部资金最终将其本金及利润汇出国外的需求,引资国必须根据国际间生产要素互补性的分布特征以及国际分工,通过向国外出口商品的方式,一方面获取外部信用资金,以偿付外部投资资金流出引资国所必须兑付的本金及利润;另一方面,通过使用价值输出的方式,对于当初引进与外部信用货币资金相对应的外部使用价值形态的生产要素进行有效地补偿。从数量来看,考虑外部资金在流出时还含有外资在引资国所获取的利润因素,因此,引资国出口商品在价值量就应该高于当初引进外资的本金数额。

二是外部资金进入引资国之后,通过与引资国生产要素的结合,生产的商品用于出口,满足于外部市场的需要。在此条件下,要使外部引入的信用货币资金在流出时能够得到真正地补偿,与外部投资资金相对应的外部生产要素进入引资国所生产的出口商品,其所获得的出口价值不但包括引进的外部信用货币资金本金,而且还包括其所实现的一部分利润。与此同时,如果有引资国本国生产要素参与了出口商品的生产,那么,其还应该包括本国生产要素所付出的本金价值补偿以及实现利润的价值补偿。由于这部分价值补偿主要以外币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为了对引资国出口商品生产所消耗的本国生产要素进行使用价值形态补偿,还应该从国外进口相应产品的方式,对于引资国生产要素的付出进行相应的使用价值形态的补偿。如果出口商品的价值小于上述价值补偿要求,那么,引资国将需要通过本国生产要素价值和使用价值付出的方式,来对未来撤出的外部信用资金进行价值和使用价值双重形态的补偿,在此条件下,外部信用货币资金引进国对于外资的引进,不但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反而需要通过无偿牺牲本国生产要素的方式,来偿还引进外资的部分本金及其实现利润。由此可见,在这种引进外资模式下,对于出口商品的定价非常重要。一般而言,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引进外资国的利益,对于出口商品的定价,应该遵从“成本+合理利润”的原则,来进行合理地定价。



[1]这里所说的商品,主要通指能够通过市场交易的有形的实物产品和无形的服务,本文以后所说的商品含义,都与之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