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新理念,是深刻认识和遵循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社会规律等六大规律的结果,有力的确保了经济始终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势头。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是管全局、管根本、管长远的导向,具有战略性、纲领性、引领性。新发展理念,指明了“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我国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和发展着力点。那么,作为具有政策性、现代性、社会性、回应性等特征的经济法,如何发挥“经济宪法”的作用护佑新理念落地生根、开花结果,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确保彻底打赢脱贫攻坚战, 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持续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是个系统工程,涉及一系列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工作方式的变革,涉及一系列工作关系、社会关系、利益关系的调整,必须发挥好法治的保障作用,尤其是经济法保障作用。经济法必须要适应新发展理念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围绕解决好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经济法治领域遇到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的制度和理论体系,促使社会各界能有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这一要求,为了更好地护佑新理念落地生根、开花结果,保障和改善民生,经济法制应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完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为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法治保障。从认识论角度讲,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立场和归宿,而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重要价值和功能的体现。而多年的实践表明,与强大的经济增长规模相比,“兼顾公平”未能很好的落到实处。因此,要秉持公共财政理念,围绕建立更加公平、透明和“接地气”的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进一步强化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加快财税、就业促进、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农村经济法制等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尤其是《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修改工作要加快)工作,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宏伟目标。
(二)持续完善经济权利保障制度,为彰显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提供法治保障。按照社会强弱势群体之间的利益对比关系,通过立法将公民的住房、社会福利、社会分配、公平发展等新型权利主张明确为法定权利,完善新型权利的构成、正当性基础和权利体系,理顺新型权利与其他权利形态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等法律实施的新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民生发展和改善的经济权利体系,全面克服现代性下人为物所异化以及由此导致的人的分化,促进社会和谐。
(三)进一步健全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为完善现代市场体系提供法治保障。遵循经济新常态时期的法治发展逻辑,从“破”和“立”两端发力,以公平平等为核心原则,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完善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支持创新的风险投资法律体系,大力破解经济发展领域内的行业垄断、法治意识薄弱、法制建设滞后、公权力难以有效约束等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瓶颈问题,用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制约法人的市场经济行为,构筑市场经济的现代治理体系,充分发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制度,为推动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提供法治保障。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前提下,应将发展理念与法治精神相结合,加强宏观调控立法,完善财税调控、金融调控、产业调控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严格预算审批、预算调整、转移支付、征税调整、货币发行、规划实施等方面的程序,使宏观调控在法治框架内运行,切实提高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正当性和精准性,有效遏制地方政府公司化倾向,防止宏观调控背离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初衷,产生“诺斯悖论”,提高法治化程度和民主化程度。同时,要以财政分权为基础,在财权和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下,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划分以及公共产品受益范围等因素,合理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投资事权,解决投资行为越位、经济角色错位、公共产品供给缺位等诸多权力异化问题,在在财富增加的发展之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定位。
(五)厘清政府和市场的界限,为完善市场监督制度提供法治保障。要对国有垄断行业、城市公用事业、公共服务领域相关行业监管内容进行清理、修改,强化市场监管的相关立法,进一步完善竞争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法等保障发展、改善民生的重要法律制度,用正面清单约束政府,用负面清单发展市场,科学合理做好重大利益分配,切实增强这些法律可实施性,促进市场监管由行政为主向法治为主的转型。例如土地、资源利用和开发、宏观调控、竞争等方面的法律,因执行效果不佳,导致“破窗效应”,产生了无数的“公地悲剧”现象。
(作者简介:杜天霖,男,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行政法,工作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