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社论
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司法责任制有助于普法责任制,“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落实也有望推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实现。

日前,最高检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司法办案组织设置及运行办法(试行)》,进一步落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细化检察官办案职责权限,“要对原有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进行司法化改造,强化司法属性。”
“从今年10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将按照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来办案”,不难发现,此番“新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表述中对新旧机制的政策态度,对其具体指向的梳理有助于理解本次改革的驱动力和初衷。
革故鼎新是改革的价值,检察系统改革方案出台不少,此次“组织设置和运行办法”备受瞩目可见改革本身的社会期待值之高。检察序列的司法体制改革到了组织架构和运行方式的阶段,新机制被改革者以及公众寄予更多期待,是“检察权的司法化改造”、是“司法属性的强化”,旧的检察权运行机制显然与之相悖。按照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的介绍,“检察机关原来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办案组织,而是以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的方式办理案件”。
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改革,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控审的法定职能分工,更多是独立部门间的制衡机制检讨,从这个意义上说检察权承上启下,侦控审之间互相监督和互相制约是改革的目的。具体到检察权力运行机制内部,究竟又是否符合司法的本来属性,此次检察权运行机制的新旧转换可以说给出了答案。“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办案组织”又究竟是如何办案的,如何切实对接侦查和审判两重刑诉职能?在以前,最高检实行的是“检察官—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副检察长)”四级审批机制,窥一斑而知全豹,现实运行中的整个检察系统也参照最高检的模式。“处长”这样一个行政化色彩更强的层级设置在检察权的运行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问题不仅于此,对案件的审批、决定须经处长,客观上影响到检察人员对职级和评价标准的制度引导,处长的决定权也是司法专业属性在刑事案件中的权重。检察体制改革宣示“辞旧迎新”,显然不仅在于对处长审批权的反思,也在于对全盘行政化运行方式和评价机制的告别,从检察官到业务负责人再到检察长,对司法从业人员的评定和保障需要彻底告别行政化的旧有思路和依赖,用员额制代替行政级别事实上也是用专业判断、评价代替行政权力决定仕途的套路,这也是本轮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备受期待的重头戏。
权力是科层,检察权运行同样需要专业化的呈现方式,这便是“司法化改造”的价值。用业务负责人取代处长,不仅是称谓的变换,更是检察机关内部权力主体的一次转移,用权责匹配决定司法责任制的有效运行。“业务负责人不能改变检察官处理意见”,结果层面对案件予以影响不可能,在检察官的独立决策过程中也同样需要不受上层审批主体的影响和干预。检察权对案件的立场和态度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法律存在,当然,专业判断也需要专业人士做出,但判断的做出只能依据专业标准,而非其他,这已经不是对检察机关一家所提出的期待。检察机关内部流程一路走来,可以有不同意见,关键在于基于专业判断的不同意见有怎样更符合司法逻辑和属性的呈现方式。业务负责人不能改变检察官意见,双方意见提交更高层级时最终的结论得出也明确了责任追究时的确切主体。少数派意见也要体现在司法文书中,这一方面要求检察司法文书的详尽说理,同时要求客观呈现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全过程。一定程度上可以说,司法责任制有助于普法责任制,“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落实也有望推动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实现。
“最高检机关实施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建立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对于全面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具有重要标志性、示范性意义”。其中的示范与标志在于宣示改革的本来意义,对司法机关予以“司法化改造”,就是要助其彻底告别某种“非司法化”。要改革的,显然不仅是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