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州沙市区法院(2014)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调解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程序严重违法。
一、认定事实错误。
该调解书认定“此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完全错误的。原告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诉讼牟取非法利益,严重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事实是2015年5月23日,原告与本人在宜昌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签定了《抵押借款合同》,骗取了本人的房屋他项权证,没有借一分钱给本人,其向法庭提交的“借据及借约”是捏造的。本人与“借据及借约”中的荣某某完全没有关系。
二、该调解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因关键证据非法,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程序严重违法。
(一)中南大司法鉴定违法。
调解书签定是2015年元月4日,中南财大的司法鉴定是2015年12月8日。在调解书签定半年内本人在法院查阅卷宗发现了从未见到过的“借据及借约”,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要求对关键证据做司法鉴定,法院经过调查确信代理律师在调解书上签字没有征得本人的同意,有悖于自愿原则便对外委托做司法鉴定。中南大司法鉴定中心(2015)文鉴字第120号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基本情况”中鉴定事项有检材的签名笔迹与提供的样本是否为同一人书写,其内容居然与“检案摘要”完全相同!司法部司发通[2007]71号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三)要求“基本情况“写明:在场人员、被鉴定人,意见书中此内容全为空白。司法鉴定文书规范第七条“(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此内容在鉴定意见书中完全看不到!“(五)检验过程:写明鉴定的实施过程和科学依据,包括检材处理、鉴定程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标准”等内容。这些内容完全没有!毫无疑问,中南大司法鉴定弄虚做假、违法鉴定!
(二)法院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司法部《文书鉴定通用规范》“3.5 决定是否受理3.5.1 如有以下情况可以不予受理。 c) 鉴定要求不明确的; d) 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 本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的调解结果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司法鉴定是再审中的一个环节,法院没有对再审立案,所以在鉴定书中完全看不到“鉴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因 “委托方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本人据此数次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置之不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据及借约”上不仅有本人的签名还盖有湖北震远公司的印章,签名具随意性,而印章具有更客观和更稳定性。湖北震远公司向法院申请对公司印章做司法鉴定,法院不予理睬!
本案中的原金爱德只是个幌子,实际是荆州长江河道管理局公务员刘黎。本案由法院与中南大共同制造了冤案。在中南大的鉴定书出笼之后本人对鉴定结果不服一直不断地数次向荆州市中院和省高院上访,所有接待人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均指出法院委托中南大的司法鉴定是非法的。2016年下半年荆州中院纪检监察组启动对主审法官的问责程序,由于法院原院长的庇护而不了了之。
法院立案庭在去年十二月五日好不容易总算是收下了要求再审的材料,并说要审查三个月,如今审查期早已经过了,却没有任何回音!恳请院长重视这起再审案,查明本案真实情况,对案件再审,对关键证据重新鉴定,撤销沙市区法院(2014)民初字第01521号民事调解书以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如不纠正将是史上天大的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