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有的义务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有的义务

依《合同法》规则,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义务: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商定的时间,将合同商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商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托付合同商定的运费、修理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按合同的商定托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三、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四、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材料;

  五、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风险物品或蜕变物品,存货人应阐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材料;

  六、按合同商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假如因延迟提取,应承当赔偿义务。

  依《合同法》规则,仓储合同中,仓储保管人应实行如下义务:

  一、向存货人托付仓单;

  二、保管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契合规则的条件;

  三、按合同商定对仓储物检查验收;

  四、按合同商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平安要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状况包括:1、发现损坏;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益而起诉讼扣押;3、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

  五、承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检查或提取样品;

  六、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商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早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回绝,但能够要求存货人支付赔偿费。双方在合同中没有肯定保管期限,六个月后,仓储保管人在提早一个月通知的前提下,能够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 

我国《合同法》第383条第1款规则: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风险物品或者易变物品,存货人应当阐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材料。第2款规则: 存货人应当阐明该寄存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材料。寄存人违背前款规则,而形成货物的损坏,或给仓储方带来的直接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