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出现奇葩一幕。据不完全统计,包括赫美集团、ST康得新、田中精机、航锦科技、*ST华信、ST西发、ST秋林、银鸽投资、文化长城等多家上市公司的相关高管率先对自家年报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或撇清关系,声称“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这么多上市公司出现“披露不保证”的现象,显然不是偶然的。
此前,上市公司披露的年报中往往会声称,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年报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从原先的“保证”到如今的“无法保证”,从原先的承担责任到如今的撇清关系,到底是市场的进步还是退步呢?
年报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窗口,也是许多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上市公司高管不能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与完整,那么,谁才有资格作出保证?这样的年报披露还有意义吗?自己都不认可的年报,是否还有披露的必要呢?
随着对年报审计监管的强化,近年来上市公司年报被出具非标意见的越来越多。资料显示,2012年至2015年,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的年报分别有88份、81份、85份、99份。2016年为99份,2017年则达到123份。而在公布2018年年报的3600余家企业中,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则有219份,这也达到了近年来的新峰值。数据表明,近些年来被出具非标意见的年报呈现上升趋势。个中原因,一方面与挂牌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有关,另一方面无形中与强化监管有关。
“披露不保证”现象的出现,首先凸显出现行信息披露机制的短板。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高管对年报产生质疑,说明上市公司披露的有可能是一份“问题”年报。如果是“问题”年报的话,那么就谈不上真实、准确与完整了,也就说明上市公司信披存在违规的可能。
而且,既然高管质疑年报的真实性,这样的年报是不应该披露出来的。否则,就有可能对投资者、对市场形成误导。但现行信披机制,却对此并没有严格的规定。也从侧面说明,现行信披制度,还存在短板。
对于一家上市公司的董监高而言,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某些上市公司出现部分高管对年报认可,而部分却质疑的情形,至少说明,有部分高管没有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上市公司高管往往都拿着高薪,却连最基本的义务都不履行,同样是值得商榷的。
个人以为,多家上市公司出现“披露不保证”现象,须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在此建议,如果上市公司高管对年报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在年报披露后,应对上市公司实施警示处理,股票应戴上ST的帽子。与此同时,对于出现这样年报的上市公司,证监会应聘请审计机构对其年报重新进行审计,费用由上市公司埋单。另一方面,对于没有履行勤勉、忠实义务的上市公司高管,建议认定其为不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