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
在KARINDA亏损怎么办?被骗亏损严重,一招追回损失合法吗?KARINDA正规吗?KARINDA是怎样忽悠投资者的?KARINDA喊单老师诱騙投资者亏损怎么处理才能挽回损失?KARINDA一夜亏光是被騙亏损还是其他原因?KARINDA可靠吗?KARINDA老师带单承诺收益是騙.局吗?KARINDA有正规的监管吗?KARINDA被騙亏损该如何追讨?
前言: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近日发布风险提示称,近期,根据金融监管部门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监测,发现通过各类网络平台非法从事多种金融产品杠杆交易的活动增多,其中存在较大的金融和社会风险隐患。互联网金融协会强调,境内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从事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含跨境),以及境外机构未经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通过互联网站、移动通讯终端、应用软件等各类网络平台为境内客户提供外汇、贵金属、期货、指数等产品交易,均属于违法行为。
曝光平台:SeibelInternational(塞贝尔国际)BR国际
带单老师:孔明东、王琪、赵兴滨、朱智杰
直播间:三国演义
投资产品:沪深300、国际指数股指
真实案例:
赵先生就是在KARINDA投资的一名受害者,他因为做生意赚不到钱,于是开始寻找另外的生财之道。近期赵先生在网上炒股时机缘巧合收到了KARINDA业务员给他介绍平台的资料,宣传高收益零风险,是发家致富的好路子,赵先生虽然怀疑但是架不住对方发给他的一些盈利诱惑,鬼迷心窍地入金5万美金跟着所谓的分析师做单,但是后来几天完全不是那么一回事,盈利的单子很少而且赚的少,而亏损却是大金额,根本不像业务员承诺的那么美好。
赵先生感觉到了不对劲但是潜意识里不愿意相信,而且每次亏损后,KARINDA业务员和平台分析师都会给她画饼,讲一大堆专业术语,诱导催促她加金,说是加大资金量,加重仓位,获取更大收益,一把赚回之前的损失而且还有多的。就这样,赵先生从入金到加金,一共投有18万多美金,家里的积蓄几乎都快用光了,亏损了9万多美金,还有8万多美金的单子一直是处于锁仓状态,赵先生已经意识到自己被騙了,想要出金,而KARINDA分析师的意思,却是让他再加金10万美金,才有办法出金,同样的话这都说了好几遍了,赵先生既愤怒又憋屈却又束手无策,于是他在网上开始搜索相关新闻,看到了关于这方面的文章,就赶紧联系过来咨询,我们了解到赵先生的情况后对于追回资金的把握很大,并进行了紧急处理,半个月不到的时间平台就给了回复并补偿赵先生大部分亏损资金!
上述騙子的行騙方式。先是利用投票,或者听课送“战法”“选股器”的方式,来跟股民建立起联系以及信任度“粘性”并且时不时的会分享一些股票,以及分享一些老师的个人经历。想通过这些打感情牌的方式,来进一步的拉近“老师”跟投资者之前的关系。
一般来讲,这个时间周期会在三到四周,最迟六周。然后就会利用一些大盘不好的机会,或者股票推荐得不太好的机会,再或者讲一些国际市场的机会。引导到做空市场去。基本上都会推荐一个“开户专员”让开户专员帮您或者教您开户,然后入金到另外一个“非股票帐户”这个帐户,其实说白了,就是騙子的口袋。?
在初期,为了让投资者加大资金,他们会非常小心谨慎,尽可能的稳妥一些,有利润就跑。然后利用群以及直播间里面的托,来哄托出一种赚钱效应。并且会利用“战队”、“军团”做为噱头,来让投资者入更多的资金。等到资金入得差不多的时候,就会开始谋划着,一次重仓“带杠杆市场,三成仓以及以上,全部叫重仓”的机会,让投资者严重亏损。
亏损之后,会利用一些类似“身体不好,管不了、顾不上群”“现在专心带做期货、指数等等的,管不了群”的理由来解散群以及关闭直播间。
结语: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人生短短数十载,都想出人头地、衣锦还乡,让家人过上舒适的日子。这本没有错,错的是你相信了不劳而获和天上掉馅饼,你控制不住内心的贪婪和止不住的欲望,还有来自当今社会的各种生活压力,所以才给予了平台行骗人员的可乘之机,提供了他们给你们洗脑的最基本条件,短短1个月转眼而过,结果就是你辛辛苦苦工作得来的血汗钱和找朋友找贷款机构借来的钱一亏而光。意诚维权团队建议在亏损后看到文章的第一时间找到我们!找到意诚维权团队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和经验丰富的咨询顾问,冷静的寻找和收集好被骗证据,在第一时间把问题反映给意诚维权团队才能以最快的速度挽回大家的损失!
虽然现在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但意诚维权团队始终坚信邪不压正,我们在此承诺会全力帮助每一位找到我们的受骗者!追回资金之前不收取任何费用,是我们责任和担当的体现!希望从今以后各位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区别非法黑平台!已经受骗亏损的投资朋友千万不能坐以待毙,要立刻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意诚维权在这里告诉你,维权最重要的就是抓紧时间,千万不要等到不法平台跑路了才追悔莫及。(24小时热线服务威信:lj11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