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付杰律师:勿因事小不告知
近期,一简单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案,引发了本律师对案件细节处理问题的思索。委托人已全面告知案子的具体情况,受托人将有可能给出最佳处理方案,同时,作为专业人士,就细节问题的处理完善,对于委托人的权益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张付杰律师按:委托人全面告知,受托人妥善处理,细节是成功的关键。
【基本案情】
邢某与其前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处学区房。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因主张财产已分割完毕,故法院未在诉讼中,对前述房屋予以处理,房屋仍旧登记在邢某名下。嗣后,邢某将该房产委托某房屋中介公司出售,经该中介公司居间介绍,邢某与案外人褚某达成房屋买卖合同。
而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交易中心查明邢某前妻是涉案房屋的共有人,交易需要邢某前妻签字确认。而,邢某前妻拒绝售房。因邢某前妻拒绝签字,褚某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认为其已完成中介服务,向邢某索要中介费,被邢某拒绝。双方协商不成,中介公司将邢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邢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时,未告知中介公司该房系其前婚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存在隐名共有人的情形;而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房屋中介机构,未核实房屋权利人是否存在隐名共有人的事实,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情况,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并根据过错程度,法院判决邢某承担60%的责任,中介公司承担40%的责任。
【判后思索】
有些问题,你可能觉得他不是问题,但就可能是自己权益的关键。本案中,邢某因未告知婚内购买这一细节,致使自己承受了不小的损失。,张付杰律师认为,邢某是否是有意隐瞒,是承担责任与否的关键;中介公司是否询问过具体权利人,亦是其承担责任与否的重点。根据已有的信息,邢某的前妻是否能确认为房屋权利人,是有疑问的,需要确权明确。邢某作为非专业人士,不能对其要求过高,如其已经告知中介公司,而中介公司未说明交易风险,且有意隐瞒风险,不仅不能收取中介费,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邢某有意向其前妻隐瞒该财产,应另当别论。中介公司是否为促成交易,而有意隐瞒交易风险,其作为专业机构,应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从案子本身来看,中介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更需要注重自身业务能力,并进行证据的固定工作,不应对委托人不负责任的承诺或刻意回避风险。作为委托人,应将自身的情况全面告知,不应以不是专业人士,不知情,而进行隐瞒,致使专业人士无法正确的做出对策及风险提示,最终产生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