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微信平台热传一起“某市一区政府惹上麻烦,成为被告”案件,一时间引起地方各界的广泛关注。
事件的背景是这样的:2010年某市一区政府与地方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公司出资6000多万参与土地整理投资开发,政府负责将土地变性形成净地,推动土地挂牌,双方约定土地出让后分配利益,五五分成。之后,该区政府一直未履行合同,钱也不退,导致该房地产公司一纸诉状将区政府告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一审判决结果是,合同有效,政府违约,解除双方合同,政府退回6000多万元投资款并按银行利息两倍承担利息损失赔偿责任。由于判决有失公允,没有判决违约金、投资期间资金时间价值损失、投资边际利益损失等赔付,且长时间的资金占压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于是该房地产公司进一步将区政府诉讼至最高人们法院。
而在近年,当地也发生过一起性质雷同、额度更大,某集体企业诉讼某地方政府的案件,该政府拖欠某企业资金一个多亿,长达数年,给企业流资周转造成重大影响。
一个个类似事件,看似简单的违约纠纷,但细细想来,却折射出个别地方政府的履约能力、履约可信度及政府公信力:一、地方政府与企业间的经济合作,出资的一般是企业,地方政府往往“一毛不拔”,只是某些“空头支票”;二、作为“权压一方”的个别地方政府,合作中其有资本成为强势的一方,合作事成得到分红那是必须的,但一旦出现投资损失,政府投资主体看似有“主”,其实是无人承担投资责任的;三、政府要业绩,但政府业绩的实现要依托企业去做,虽然双方的目标都是投资效益,但一旦风险出现,其风险的承担者只有企业;四、没有经营“硬指标”、没有投资压力的地方政府,往往是不会像企业那样关注投资推进速度和项目绩效的;五、个别地方政府“只承诺不办事”、好务虚、不务实、重宣传、轻实务的工作作风,也决定了政企责权不对称下,“收益双方分半、风险企业独担”的这种对企业不够公平的结果。
从这类案件,也引发出我们关于企业与政府合作中的思考:
一、与政府合作的长周期投资项目,企业要将风险预判作为第一要务,充分论证政策变化或地方政府换届后的不确定性;
二、政企合约中的政府抵押担保,一旦政府方违约,政府的担保项目,企业是否可变现,决定了合作的风险系数;
三、企业与政府进行投资合作,政府其实只是为企业投资运营创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但项目的运作还要全靠企业自身,企业对项目实施过程必须可控;
四、个别地方政府不排除一开始就动机不纯,内心打着利用、拆借企业资金的念想,“挖东墙补西墙”,解决地方政府资金燃眉之急,对企业诉讼早有预期,并准备通过数个轮回周期的诉讼,打时间差,达成使用“廉价资金”的目的。
其实,民企状告政府的案件,正考验着地方政府是否真正地执政为民,也在法治日益健全的今天,使政府的履约、诚信被摆上社会的天平,使政府公信力正向面对、无法回避社会良知,使政府必须树立起对企业、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强化法治思维,规范政府行为,履职人民公仆,使政府作为、办事效率、履约能力、公众形象逐步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