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2月24日的一号文中,党对新发展阶段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总体部署,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其中,关于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提出: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经营主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把农业规模经营户培育成有活力的家庭农场。推进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加大对运行规范的农民合作社扶持力度。发展壮大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先进适用的品种、投入品、技术、装备导入小农户。支持市场主体建设区域性农业全产业链综合服务中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开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健全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综合平台。培育高素质农民,组织参加技能评价、学历教育,设立专门面向农民的技能大赛。吸引城市各方面人才到农村创业创新,参与乡村振兴和现代农业建设。
美国在推进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进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四项重要举措。一是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扩大经营规模。据公开资料显示,美国的农业经营体系主要是以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为主,近几年美国家庭农场占全国农场总数的90%左右。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方面,美国政府通过信贷支持、调息、价格补贴等经济手段和支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家庭农场做大做强。在信贷支持方面,美国政府已建立了规模庞大的农业信贷体系,其金融机构包括由政府主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私营金融机构和合作性金融机构等,农场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融资渠道来获得相应的支持。此外,为降低农场主出口销售贷款未能按期支付的风险,美国政府推出出口信贷来进行担保,解决了农场主出口的风险问题。上述的金融支持制度和成熟的运作机制为家庭农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保障,促进了家庭农场的快速发展。在价格补贴方面,据美国农业部估计,目前,大约30%的家庭农场获得了大约70%的补贴,美国政府为了拓展海外市场,还对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产品给予出口补贴,提高了大农场的生产规模和竞争力。在土地流转方面,因美国农地属农场主私有,其农场主拥有稳定而有保障的土地私人所有权,因而其土地转让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有偿转让。二是大力发展农业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是美国主要的农业合作组织形式,根据其职能,可将其分为销售和加工类合作社、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合作社和农业服务合作社三类。在美国,农业合作社在管理模式上采用平等协商、投票表决的方式,在利益分配方面大多是按与社员的交易额大小和按出资比例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社员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的结合,这种管理机制也促进了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是合作社成功的一项重要原因。三是美国政府通过法案对合作社地位加以明确,并设立由农业部的农村企业和合作社服务局这一专门机构来管理和支持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为了支持合作社进行农产品加工增值,特设立了农产品价值增值补助。此外,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村社区的经济规划以及企业技术援助和培训等,美国政府还设立了农村社区可持续发展设立的专项财政补贴。在信贷政策方面,为解决农业合作社的资金缺口和债务支付以及农业合作社的商业设施建设等项目资金等问题,美国政府采用低利率向农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来进行支持。在税收政策方面,美国政府出台相应的税法,规定农业合作社实行单一税制的优惠政策,不执行适用于公司的双重征税制。四是重视提升科技水平,健全产业化支撑体系。为提升科技水平,美国建立了完善的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体系“三位一体”的科技支撑体系,经费由联邦、州和地方郡三级政府分别承担,这种体系做到了产学研相互促进,有效地促进了农业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此外,美国农业部借助于生物工程和卫星定位等技术,构建全球性的快捷准确的农业信息网。
日本作为典型的资源匮乏国家,其农业资源的特点是人多地少,农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11.8%。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先后出台了几个有关农地改革与调整的法律法规和制定了一系列惠农利民的政策,在政府和民间中介组织的共同推动下,以土地租佃为中心,通过支持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基础设施的建设的方式,使日本农地流转得以快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一是以小规模家庭占有为基础,进行适度规模经营。日本的农业一直以家庭经营为主,因其农业面积较少,故其家庭农场采取了规模小型化、生产专业化和经营集约化的发展模式。二是积极发展综合性农民合作组织。日本的农民合作组织称为“农业协同组合”,作为日本农村唯一的合作组织,在日本有极高的影响力,日本每个市町村都建有农协,全国99%的农户都参加了农协,参与率高于其他任何国家。三是建立完善的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由政府主导的普及指导与农协主导的营农指导相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日本农业经营体系的最大特色。在该体系中,政府负责出台调动农户的积极性的支持政策,农业科研院负责提供家庭农场向生态农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日本农协作为日本农业政策的传递者和执行者,为家庭农场服务、为农民服务。这种“官民结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地促进了日本农业与农村的发展。
而我国近几年,政府及社会各级单位紧紧围绕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加强制度供给和顶层设计,各个地方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政府支持、市场主导的原则,形成了大量的生动实践。逐渐形成了小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产业化联盟等各种形式、多种业态、多向融合发展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而相比于美国和日本的在这方面的成熟度,我国仍有一定的差距。现阶段,由于历史原因及地域特色,我国的小农户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这个现状也决定了小农户的特点:小农户家庭收入来自工资性、经营性、投资性等多途径来源,且比较分散,农业现代化速度受限,这也就决定了小农户向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转型,或者通过生产性服务,改变长期形成的经营方式。
对比并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中智科博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优化和创新:
一是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相关法律体系,规范土地流转。美国和日本为了更好地支持家庭农场和农业合作社的发展,均都颁布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扶持政策,同时并根据农业经营体系的不同发展阶段进行相应的动态调整。目前,我国现代农业经营体系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规模都较小,经济实力仍显薄弱,还需要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不断完善新型经营体系建设。一方面要赋予家庭农场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确权、颁证等形式对农民土地的使用权加以确定;另一方面要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和相关法律体系,政府引导和积极推进规范的土地流转,既要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又要规范流转市场,还要出台支持政策,对承包权的继承、转租、转让及抵押等方面进行规范。
二是加快培育新型经营主体,解决人才问题。为了更好地培育农业经营主体,美国和日本均建立了农业职业教育体系,日本政府还本设立“青年农务学堂”来加强对青年职业农民的培养。目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还存在着组织规模较小、运行不规范、市场能力弱等问题。为此,应借鉴美国和日本的经验,制定新型农民培养中长期规划,并设立相应的培育专项资金,为新型经营体系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三是建立金融扶持政策,解决资金问题。美国和日本的农业经营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在法律及政策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为了支持新型经营体系建设,我国出台了相应的金融扶持政策,但在力度和普惠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应从经济和行政等方面出台一系列具体扶持措施。如,加大信贷支农力度、制定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为新型经营主体进行担保融资和财政贴息贷款、不断扩大农业保险服务品种和试点等,以保证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四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内容丰富化的经验,一是重视农业科技支撑作用,应积极支持提升农业科技的研发、推广与应用;二是不断完善农业综合性服务机制和提高服务能力,尤其是在生产资料采购、产品展销、农超对接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三是扩大规模,加强合作。目前,中国的农业经营主体的地区间合作性差,缺少区域性合作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