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之声网讯 原告杜某与被告贾某系小学二年级同班同学,均在某市中学就读。在一次体育课上,原告班级学生(当时系一年级学生)在任课体育老师的组织下进行滑梯活动。学生从滑梯下来后,到排队等候区域排队,再进行游戏。被告贾某从滑梯处回到排队区域过程中,与其他同学相互追逐,追逐中将原告撞倒在地,之后原告手臂感到疼痛不能写字,为此老师领原告到校医务室察看。放学后,原告家长领原告去医院就医,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认为,被告在上课时撞倒原告使其受伤,其监护人即本案另一被告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市中学在上课期间,未对学生尽到教育、保护义务,也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辩称,作为刚满6周岁的学生,没有安全防范意识,在体育课期间你追我赶、相互追逐游戏,任课老师明知而放任不管,从而造成原告被撞受伤,由于学校疏于管理,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由被告某市中学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市中学辩称,当时该班组织的仅是滑梯,且学校也制定了课程计划,学校也是按课程计划实施的。滑梯最危险的地方是下来处,任课老师已在该处进行了监管,在排队处发生的是意外,是老师不可预见和控制的,老师在上课前已尽到了安全警示教育义务,原告被撞倒是被告杜某的过错,学校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请求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发时原告贾某、被告杜某均系刚入学不久的小学一年级新生,两人对各自行为的控制能力和后果的认知水平均较低,因此,被告某市中学对一年级新生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应高于其他年级学生。但某市小学在安排体育锻炼课程计划时,没有做到随时关注不安全隐患和及时排除教学中的不安全因素,导致贾某在体育课上因杜某冲撞而倒地受伤。据此,判决被告某市中学承担主要责任,赔偿原告贾某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张某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贾某人民币4000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系未成年学生之间在课上发生人身损害的典型案例。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是在校就读的学生,其已经脱离了父母等监护人的照管范围,此时发生的校园伤害案件,谁来承担责任呢?
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施某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尚不能及时、正确的预见,故学校应负有相对更高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本起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学校管理、保护职责疏漏,没有做到随时关注不安全隐患和及时排除教学中的不安全因素,导致原告在体育课上因施某某冲撞而倒地受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未成年学生之间在校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但如果学校教职员工明知存在某种危险,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则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