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何进行减税降负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作为基本的纳税单位,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应该作为独立纳税人在注册地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纳税;其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到法人所在地汇总纳税。非居民企业首先以机构场所为纳税点,如果有多家机构或场所的,可以选择主要机构或场所纳税;没有机构或场所的,由所得支付人代扣代缴。新税法的这一规定使我国境内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处于平等地位,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空间。内资企业可以利用企业法人内部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实现盈亏相抵,减低企业所得税负担。本文结合案例谈谈法人税制条件下IT企业所得税合理避税的问题。
一、利用母子公司盈亏相抵进行税务筹划
企业集团在设立公司的初期可以按照投资项目的回收期和获利能力进行事前筹划,将回收期短、获利能力强的项目设立法人公司经营;投资回收期长、前期亏损的项目由分公司经营,统筹安排,利用盈亏相抵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二、案例介绍
假设公司设立之初有两个项目,A项目需投资3900万元,预计三年内获利分别为1560万元、1820万元、1820万元。B项目需投资2600万元,预计第一年亏损780万元,第二年亏损260万元,第三年开始盈利26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该公司有以下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A项目设立为母公司,将B项目设立为子公司。 母公司三年应该缴纳的所得税=(1560+1820+1820)×25%=1300(万元)子公司三年中净亏损780万元,应该缴纳所得税款为零。 两个项目共缴纳所得税款为1300万元。
方案二:将A项目设立为总公司,将B项目设立为分公司,分公司的获利情况要汇总到总公司一起上缴企业所得税。
三年中应该上缴的所得税=(1560-780+1820-260+1820+260)×25%=1105(万元)
三、结论
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节约所得税款195万元。当然,三年以后B项目获利情况较好,上缴的所得税款就会增加。但是,能够在企业设立初期节约195万元的税款,企业就可以进行其他方向的投资。另外,企业可以将新的投资回收期限短、盈利能力强的项目设立为子公司,将现有的一些获利能力较差或者亏损的机构变为其分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实现盈亏相抵。企业如何享受到这些税收扶持政策?目前的优惠政策一般集中在对产业的优惠和对地域的优惠上。这是国家对于企业的扶持政策,合法合规。例如重庆、江苏等地,都设立了经济开发区、产业园等等,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欢迎服务行业、建筑行业、文化传媒、软件行业、房地产行业、商贸行业、互联网行业等等企业的入驻,通过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扶持来缓解自身的税收压力。企业可以通过设立新公司、成立分公司或者迁移等方式入驻园区,享受当地的税收扶持。有限公司增值税根据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企业所得税按照地方财政所得部分的50%-70%予以财政扶持奖励。
财政奖励次月扶持,资金回笼快。
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税率按五级累进制核定征收,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后0.5%-2.1%,一般纳税人核定后0.5%—3.1%,小规模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关注《节税顾问》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