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四三三三”结构是“二元代表制”体制的应有重要实现形式


  

  霍宪森

  我在2021年2月19日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栏目,并被同时收入北大法宝中国宪法专题参考法学文献资料库的《“二元代表制”是现代中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一个现实路径和应有体制保障》一文中,曾经深入分析并明确提出了“二元代表制”是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性质的一种应有的重要实现形式,也是现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一个现实路径和应有重要体制保障形式。同时,我认为,只有能够根据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实政治国情的实际全面准确科学理解我国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及其应有实现形式,并探索实行“二元代表制”体制形式,才能有利于确保使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治领导体制能够更好地实现自我完善和发展,才能确保我国政治制度和政治领导体制能够更好地与我国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要求相适应,才能确保我国政治制度和政治领导体制能够更好地与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的执政规律、现代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相适应,才能有利于确保使我国领导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进和完善工作能够更好地实现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结合和有机统一起来的根本目标和要求,才能有利于确保为当代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供出一个现实路径和应有的重要体制保障。

  这里所说的“二元代表制”,作为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学和法学的一个概念,是指要由作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系统各级党组织内部最高权力机构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作为国家政权组织系统不同层级内部最高权力机构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双方并列,并由它们二者通过适当分工合作与制约,有机结合来直接代表人民共同作为我国各级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社会管理机关的那样一种真正具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特色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社会管理组织的领导体制形式。

  “二元代表制”是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性质的一种应有重要实现形式,同时也是现代中国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一个现实路径和应有重要体制保障形式。那么,“二元代表制”体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又应该是一种什么样的结构形式呢?

  我认为,“四三三三”结构形式应该是能够用来确保使其与“二元代表制”体制内在要求相适应的那样一种应有的科学的重要的具体实现形式。所以,我认为,与所应探索实行的“二元代表制”体制相适应,在我们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结构和社会管理组织系统中各个不同层级内部公权力主体的结构方式和具体组织形式的选择上,应该是重点探索实行和采取“四三三三”结构的公权力组织形式和权力结构方式。

  现就这个问题,再谈点个人看法和作一简要分析,与大家共同商榷。

  这里所说的“四三三三”结构形式,就是指那样一种在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结构和社会管理组织系统中各个不同层级内部公权力主体的结构方式和具体组织形式。它是对各个不用层级内部几个不同公权力主体各自在不同层级公权力结构体系中所应具有的地位、职能作用,以及对它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具体定性和定位,同时也是不同社会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在国家和社会不同层级内部的具体表现形式。

  这里所说应该重点探索实行和采取“四三三三”结构的公权力组织形式和权力结构方式,主要是指在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结构和社会管理系统中以及在我国基层农村行政村一级和我国公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公权力组织形式和政治领导体制形式。

  这里所说的“四三三三”结构,是指由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各个不用层级内部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四个不能职能的公权力组织机构之间所形成的那样一种明显具有着四个机构,三权分工、三层定位、三级负责和相互合作与制约关系特征的公权力结构方式和权力组织形式。

  具体来说,所谓社会主义的四个机构,第一是指由各个不同层级内部作为国家政权结构和社会管理组织系统不同层级内部最高权力机构的各级人民(村民或职工)代表大会和作为中国共产党组织系统各级党组织内部最高权力机构的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双方结合,共同作为各个不同层级内部领导体制中的一个非常设最高权力机构,由双方结合在各个不同层级来直接代表人民共同拥有和行使最高决策权和最高监督权等在内的全部最高权力;第二是指由各个不同层级内部的党委(包括作为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的各级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单独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的一个常设最高决策机构,由其在该层级相对独立地集中行使对某些重大事项的日常最高决策权;第三是指由各个不同层级内部的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单独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的一个常设执行机构,由其在该层级相对独立地集中掌握和行使对生产经营业务等所有具体事务的日常行政指挥与直接管理权;第四是指由各个不同层级内部作为各级人民(村民或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民主监督机构的人民(村民或职工)监督委员会,单独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的一个常设人民民主监督机构,由其在该层级相对独立地集中行使对常设决策机构和常设执行机构的决策权行为和行政权行为的日常人民民主监督权。

  所谓社会主义的三权分工,第一是指由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非常设最高权力机构的人民(村民或职工)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双方结合在该层级共同拥有和行使最高决策权,以及由作为该层级领导体制中常设最高决策机构的党委在作为权力机构的两个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权力机构对该层级某些重大事项相对独立地拥有日常最高决策权。二者统称为决策权。第二是指由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常设执行机构的政府(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在该层级对生产经营业务等具体事务相对独立地拥有日常直接行政指挥与行政管理权。第三是指由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非常设最高权力机构的人民(村民或职工)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双方在该层级共同拥有最高监督权,以及由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常设人民民主监督机构的人民(村民或职工)监督委员会,在作为权力机构的两个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权力机构对该层级内部的常设决策机构和常设执行机构所实施的日常决策权行为和行政管理权行为相对独立地拥有日常人民民主监督权。二者统称为民主监督权。

  所谓社会主义的三层定位,第一是指由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非常设最高权力机构的人民(村民或职工)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双方并列,在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和公权力结构体系中,位居于第一层或最高层权力主体。第二是指由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常设最高决策机构并作为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常设领导机构的各级党的委员会简称党委,在各个不同层级公权力结构体系中位居于第二层权力主体。同时,作为各级人民(村民或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民主监督机构并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常设民主监督机构的人民(村民或职工)监督委员会,与同级党委双方并列,在各个不同层级公权力结构体系中同时位居于第二层权力主体。第三是指由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常设执行机构的政府组织(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在该层级领导体制和公权力结构体系中,位居于第三层权力主体。

  所谓社会主义的三级负责,第一是指人民(村民或职工)个人要对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常设执行机构的政府组织(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直接负责,并服从其直接管理。第二是指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常设执行机构的政府组织(行政组织或行政首长),要对作为各级领导体制中常设最高决策权机构的同级党委直接负责,并服从其直接领导。同时要对作为各级领导体制中常设最高监督权机构的同级人民(村民或职工)监督委员会机构直接负责,并服从其直接监督。第三是指作为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常设最高决策权机构的党委和作为该层级领导体制中常设最高民主监督权机构的人民(村民或职工)监督委员会,二者同时要对各个不同层级领导体制中作为非常设最高权力机构的同级人民(村民或职工)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双方直接负责,并要认真贯彻执行它们二者就有关各个不用层级内部的所有重大事项所作出的一切决定。

  所谓社会主义的相互合作与制约,是指位居于各个不用层级领导体制中的第一层公权力主体和第二层权力主体之间、第二层公权力主体和第三层权力主体之间,以及第一层内部两个相对独立的公权力主体之间,第二层内部两个相对独立的公权力主体之间,都要彼此形成一种适当的相互合作与制约关系。从而确保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度在我国各个不用层级中都能得到更好地充分地体现出来。

  总之,我认为,上述这种所谓“四三三三”公权力结构形式,就应该是能够用来确保使其与“二元代表制”体制内在要求相适应的那样一种应有的科学的重要的具体实现形式。并且只有探索实行和不断完善这种“四三三三”结构形式,才能有利于确保在我们国家和社会各个层级切实按照现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内在要求,正确选择和采取一种科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和社会管理组织体系中的民主集中制的政治领导体制和公权力结构形式,对于我们更好地确保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对于稳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政治建设,对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都具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作者为中共山东省委党校退休教师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主要参考文献:

  1、《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习近平 ,2020年11月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新华网。 .

  2、《论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一书,习近平,2021年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编辑出版。

  3、《论建立中国特色的横向权力监督体制》,霍宪森,发表于2003年12月4日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理论研究栏目和监察部网监察论坛。

  4、《民主政治建设关键是在创新民主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上下功夫——论在当代中国总结推广“后陈经验”的重大意义》,霍宪森,发表于2005年9月26日光明网光明观察周刊和爱思想网。

  5、《中西合璧探索建立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式》,霍宪森,《论建立社会主义的现代企业制度》一书,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5月出版,

  6、《“四三三三”结构是我国基层单位领导体制的最佳形式》,霍宪森,发表于2003年4月1日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和民政部村民自治信息网村民自治征文选登栏目。

  7、《论党委立宪制》,霍宪森,发表于2022年1月30日博客中国网。

  8、《论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及其实现形式一一在与时俱进中深化对民主集中制基本问题的认识》,霍宪森,发表于2004年9月10日中国政治学网政治学前沿栏目,同时半月谈网以题为《解析民主集中制的科学含义》转发于纪念中国共产党建党90周年专栏。

  9、《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10、《二元代表制是现代中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现实路径和应有体制保障》,霍宪森,发表于2021年2月19日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栏目,并被收入北大法宝专题参考法学文献资料库。

  11、《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 。新华网。

  12、《论完善中国特色的人民群众监督制度》,霍宪森,发表于2021.12.24日爱思想网政治学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