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四节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第四节  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中国古典哲学理论对于民主与法制,不仅有着极为明确的论述,而且有过长期正、反两方面的社会实践。这就是由于在中国哲学产生很早,五帝时期就引以为国家政治、经济、伦理、道德、科技、教育、文化等一切社会生活的指导思想,所以,这就为中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奠定了理论与实践的基础;而自夏禹颠覆了五帝时代“天下为公”的社会制度,建立了以君主一家私利为核心的独裁专制政权后,又进行了长期的反面社会实践。我们正可以从这历史的正、反两方面进行比较。

  现代社会,人们对于“民主”、“法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不同解释,但依中国古典哲学理论而言,民主就是在一个社会的管理、治理上,由广大人民做主,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

  掌权为公,治国为民,执政者以人民为根本,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就要实行民主,不害怕老百姓提意见,而且还要千方百计广开言路,倾听人民的意见。五帝时期对此采取了很多措施:

  一、 建立巡视的制度,帝王凡五年一巡狩,到全国各地访贫问苦,体察民情,倾听民意,考察各地吏治、政绩,以检讨治国措施的利弊得失而改进之;

  二、 设立民意代表机关称作“四岳”,进行参政议政,帝王每遇治国大事必与“四岳”讨论,取得一致意见方可实际施行。如尧欲治理洪水,首先咨询“四岳”之长的意见,虽尧的主张与“四岳”之长意见相左,还是听从了“四岳”所推荐的鲧,而放弃了自己的意见。尧选接班人也是听从“四岳”之长的意见而选拔、培养、任用了民间一位至孝的单身汉。可见其时民意代机构权力之重。

  三、 帝王施政过程中,用各种方式鼓励天下百姓对各级政权实行监督,如黄帝立“明台之议”,尧立“诽谤木”于通衢大道,舜置“敢谏鼓”于宫庭外及各级衙署门前等。

  四、 在百官设置之中又专设谏官,谏官的责任就是对施政提出各种批评与建议。

  夏禹建立封建君主独裁政治制度,提出“惟皇作极”的政治口号,明确要“惟辟作福,惟辟作威,惟辟玉食”①,就不会听任何人的意见了。于是,“立明台之议”变成了一言堂;“诽谤木”变成了代表皇帝尊严的华表;“敢谏鼓”变成了民众击之喊冤、挨四十大板方可受理官司之鼓。虽历代也还沿袭古制,朝中设有谏官,但真正能听得进谏言的帝王没有多少,因为他们都只要求百官及人民对其歌功颂德,不能进行批评。搞的是颂我者昌,谏我者亡。因为害怕黎民百姓提意见,乃至进行思想控制,制造文字狱,焚书坑儒,千方百计以言定罪,迫害知识分子,株连九族,也就都是情理之中的事了。

  所以,在管理和治理国家的一切事务中,不能广开言路,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不代表、不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论编出多么好听的说词,都无民主可言。

  而民主又是与法制紧相联系的,法制以民主为根据,民主以法制为保障,两者互为依存。有真正的民主,才会有真正的法制。而没有依客观自然之道为指导的法制建设,也就不会有真正的民主制度。故,黄帝说:“道生法。法者,引得失以绳,而明曲直也。故执道者,生法而弗敢犯也,法立而弗敢废也。故能自引以绳,然后见知天下而不惑矣。”② 执政以人民为根本,执政者就代表了绝大多数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无私利。故黄帝又说:“公者明,至明者有功。至正者静,至静者圣。无私者智,至智者为天下稽。”: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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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尚书·洪范》。

  ② ③ 《黄帝经·经法·道法》。

  法律依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而制定,法律就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公平性,在法律面前,不存在任何可以置身于其外的“特殊阶层”,而可以不守国法。所以“道生法”,这是法哲学中一个根本性的科学命题,是真正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普遍真理。不论古今中外,不论是哪一方面的道德和法律,凡是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法律和道德,它就具有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学性。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法律,就具有稳定性。故“黄帝之治天下也,其民不引而来,不推而往,不使而成,不禁而止。故黄帝之治也,置法而不变,使民安其法者也。所谓仁、义、礼、乐者,皆出于法。”①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严明,王子犯法与民同罪,则天下治。法律面前不能实现人人平等,社会上存有特殊阶层不受法律制约,虽有严刑,乱根已定,乱为必然。整个五帝时期,犯罪事例极少,且无战乱发生,就很能说明问题。同时,在执法中,是谁犯罪,谁伏法,不搞株连,亦是五帝时期执法上的一大特点。例如,鲧犯罪受诛,并不影响对其子委以治水大任。禹之治水有功,也不因其是鲧之子而影响其受禅为帝,就是例证。

  夏禹建立为其一家私利掌权的封建君主独裁社会制度后,就破坏了五帝时期以道立法的制度,而是以自己独裁的利益、喜恶、需要为法。他提出的“惟辟作福”,② 就是只有帝王才能随己之意而赏人。“惟辟作威”,③ 就是只有帝王才能随自己的意愿而罚人、杀人。这当然不是讲法制,而是强调皇权至上“以意为法”、“以言为法”的君主独裁。如禹治水毕,舜露出以禹代行摄政意,禹就提出自己威望不及皋陶德播天下,恐民不依。又言治水中苗民顽而不按时完工,请舜授权以征苗民,舜不许伐,曰:“以德可也”④。此后,舜对苗民行安抚,苗民安,天下闻之,“皆薄禹之义而美舜之德”⑤。舜恐日后有祸事起,遂迁苗民一部于三危,使其余者南迁至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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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管子·任法》。

  ② ③《尚书·洪范》。

  ④ 《吕氏春秋·上德》。

  ⑤ 《绎史·卷十二》引《韩诗外传》。

  蠡之间。故吴起言及史事,说:“昔者,三苗之居,左有彭蠡之波,右有洞庭之水,汶山在其南,而衡山在其北”①。

  舜死之后,禹即帝位首先就是举兵伐苗。禹为了通过兴兵伐苗之战,威慑天下诸侯,将战争气氛闹了个轰轰烈烈:先是率百官祭祀上天,后又祭祖庙,尔后誓师,宣布苗民的“罪状”。说是:三苗为乱,上天要惩罚他们!因为他们不听教化,多次叛乱。直闹得在他们那里是妖魔四起,天生变异,黑白颠倒,夜里出太阳,夏天闹冰冻,大地开裂,五谷不长,天降血雨,狗哭于闹市,我受上天、祖宗之命以征有罪,冀望大家协力同心②……民之慑服,禹以为并不等于诸侯也服。所以,其在大会诸侯于茅山之时,就以迟到为理由,又杀了诸侯防风氏,并将其暴尸三日以示众。

  而禹之子启,傲虐更甚,其自取国权,天下人不服,尤以有扈氏反对最烈,启就举兵而伐。战前,召六卿而申之曰:“尔等六卿各理军事之人,我设誓告诉尔等:有扈氏威虐侮慢《洪范》五行之盛德,怠弃三正之大法,上天就要剿灭他们!今天我就要恭奉天命讨伐他们!尔等军前若是左不攻于左,那就是不听我的命令;右不攻于右,那就是不听我的命令;御车者驾不好车马,那就是不听我的命令。凡听我命令者,行赏于祖主之前;不听我的命令、作战不力者,则杀尔于社主之前!所该杀者,非只杀尔一人,而是要将你父母、妻儿先在你面前杀死,然后再杀你!莫谓言之不预!”③

  其后,禹子启的作威作福,在坑害天下百姓的同时,亦给他的亲弟弟带来了杀身大祸。禹的小儿子武观见其兄当上了帝王,作威作福,他认为自己作为禹子也该当如此。所以,在其兄面前就不拘礼节。夏后启认为这是其弟有篡逆之心,于是就将武观流放于西河。其后,这个夏后启还是不放心,就又让方伯彭寿率兵征伐武观,彭寿将武观擒回交给启,启就将他弟弟武观杀了。大约武观作了鬼,也还不明白自己是为什么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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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战国策·魏一·魏武侯与诸大夫浮于西河》。

  ②  《古本竹书纪年》、《随巢子》、《墨子》、《论衡》等对此均有记述。

  ③  《尚书·甘誓》、《史记·夏本纪》。

  自夏禹建立“惟皇作极”独裁专权政治制度后的整个历史上,虽然一方面还世代呼喊“王子犯法,与民同罪”的口号,但实际则实行的是“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一套,虽后世严刑到了一人犯法而株连九族,历朝历代都有“满门抄斩”之事发生,但却乱象横生,造反者不绝。究其原因就是执法不公,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造成的。历代的农民起义,归根到底都是“官逼民反”。所以,法律只要是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其法律就不是公平、合理、科学的法律,在此种法律面前就不存在人人平等的问题。而只要法律面前不能实现人人平等的事实存在,则国家必乱。

  从历史上理论与实践的事例中可知,在民主与法制的关系上,民主是前提,法制是实行民主政治制度的一种保障。没有民主,便永远不会有真正符合客观自然规律的法律与制度。而要使法律制度很好地为民主制度服务,则必须大力发扬民主,并建立起切实可行的民意代表机构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以人民的权力来监督、监察、制约执政者行政权力的正确施行。因为,人类也同其他动物、植物一样,为了生存就需要生存的物质,人类为了生存得更好,人人都有大量占有社会财富的本能性欲望,这就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私欲。因而对于掌握公共权力公共社会财物资源的人,也同社会上的普通民众一样,一方面要靠其道德修养以自律,更要以一种切实可行的权力机制进行施政权力运用上的有效制约,将权力运用限制在特定的笼子里,不准其越制运用。不然,掌权者就极容易产生腐败,因此而毒害社会,损害人民的利益,乃至由此而改变社会民主政治制度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