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人寿保险成为社会对作为主体的人的安全需求的普遍回应。人寿保险的实践和理论都是在财产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这使得人寿保险的理论基础或多或少打上财产保险的烙印。然而,人寿保险有属于自己的固有的内在规律性。要认识这种规律性就必须从人寿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开始。长期以来,人们混淆了认识人寿保险的角度。从社会的、生理的、伦理的、哲学的、经济的等角度看待人寿保险将得到完全不同的结果,有些现象会让我们啼笑皆非。为什么耕牛比农民的保额高[1]?为什么未成年人的风险保额不能超过五万元[2]?为什么投保人对被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为什么拒赔已缴保费而未签约期间的意外死亡责任?
人寿保险是一种商业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