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文章归档:于国富

努力做一个最懂法律的IT人/最懂IT的律师
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互联网协会政策与资源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从“奇虎”“瑞星”的口水战看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二


几个典型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

日本日立万胜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立株式会社)诉深圳万利源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源公司)、深圳万胜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胜公司)、深圳万胜办公自动化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万胜北京分公司)侵犯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是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的。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日立株式会社的软盘扇形球装潢(该装潢的正面图、背面图、侧面图见附件一),由日立株式会社1991723日设计创作完成。199192日使用该装潢的软盘开始在日本销售,并在《电波新闻》、《日本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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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奇虎”“瑞星”的口水战看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三


比较宣传行为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并不完全禁止通过比较的方式对自己的产品优势方面进行宣传。事实上,我们经常看到类似的广告行为,比如当前正在热播的一瓶胜多瓶的玉兰油广告,还有**冰箱,省电X%等等。法律允许对同类产品可以作比较宣传,但是不可以做不够全面真实的介绍导致消费者产生误会,使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丧失其应有的市场,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否则,就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京超微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巨能钙有限责任公司采用比较广告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是一件比较典型的因比较宣传行为引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巨能公司与超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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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最新修订(2月26日)解读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需要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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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富律师被上海商报聘请为特约评论员


于国富律师被上海商报聘请为特约评论员

   《上海商报》为新主流办报,新主流是上海社会持续发展的中坚力量,包含行政阶层、财富阶层、创业阶层、知识阶层等。他们缺的不是资讯,而是有用的、可行的、可操作的,与个人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资讯。上海商报为这一读者群体”度身订做”,提供及时可靠的政策动向、社会形势、投资分析、创富知识,有助于他们提升事业、积累财富、优化生活。

于国富律师于2010年3月被聘请为《上海商报》的特约撰稿人和专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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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知识


有关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知识

时间: 2010-03-10 / 分类: 学术研究 /作者:于国富律师 / 浏览次数: 20 views /

    每年的3月15日,全球消费者都会迎来自己的节日。大家都知道这一天是全球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但是,恐怕没有多少人知道这个保护日的由来。它为什么定在3月15日?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的由来和发展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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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心网案例谈IT企业品牌保护


从开心网案例谈IT企业品牌保护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接受新浪网新锐解读栏目专访,就真假开心网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在访谈中,于国富律师以开心网案例出发,提醒广大IT企业重视品牌保护,谨防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采访视频链接从开心网案例谈IT企业品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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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富律师接受酷溜网专访,解读电子商务消费维权的热


于国富律师接受酷溜网专访,解读电子商务消费维权的热点和难点

 

 

   2010年3月11日,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于国富主任律师接受了酷六网的专访。就电子商务消费维权等热点话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采访视频链接:于国富律师接受酷溜网专访,解读电子商务消费维权的热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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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峰律师谈315:用户集体维权要善于抱成团


盛峰律师315:用户集体维权要善于抱成团

 

腾讯科技讯(徐志斌)3月12日下午,北京盛峰律师所消费维权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松,与盛峰律师所合伙人于国富做客腾讯科技“3、15系列访谈”,就消费者目前的维权环境,及维权方式、方法,与广大网友进行沟通。

两位律师建议,维权过程中,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事情,一定要勇敢站出来。而当面对大规模的群体损害时,则要抱成团来进行集体维权,以降低个体维权的成本。

精彩观点:

- 法律法规有一个特点,它有一定的滞后性,因为社会在发展,尤其是像互联网网络购物这些问题都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新产生出来的一些新生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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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峰律师谈315:用户集体维权要善于抱成团(二)


(二)

于国富:从立法层面,个人作为消费的保护应该从这么几个方面来看,第一个方面是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目前来讲,我们国家在制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时候,93年的时候,那会儿互联网对于我们绝大多数人来讲,那是一个非常非常陌生的东西,甚至在2000年的时候互联网对于很多人来讲还只是电子邮件,当时根本想象不到电子商务的消费,所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你看不到任何网上购物的东西。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来讲是空白的,应当着重来解决。

另外一个问题是个人信息保护,因为其实与传统的消费不同,我们现在所说的电子商务往往在传统的买家和卖家中间又增加了几个环节,比如说类似于腾讯的拍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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