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农民失地问题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众多学者仅仅把农民失地问题理解为农民失去土地本身(土地实物),而且把注意力集中在土地征用环节,但事实上,农民对土地的拥有,是对附着在土地之上各种土地权利的享有。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土地承包户,也作为社会成员和国家公民,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的各项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权、承包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知情参与权等。因而,农民失地问题,从本质上看,是农民对土地占有使用权、承包权、收益权、经营决策权、知情参与权等多种权利的丧失。我国业已出现的农民失地问题,本质上就是农民依法享有的多种土地权利遭受不同程度侵害、限制或者被完全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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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失地及其附属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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