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日照市中级法院对日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李华森(正处级)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李华森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看到这则消息,作者错愕了良久,贪污1.58亿元都判不了死罪,那么今后还能有多少贪官有死罪的“资格”呢?贪污数额是贪污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如果说贪污1.58亿元也有不死的理由,那么请告诉公众究竟是什么理由。有重大立功表现吗?没有;有明显的从轻情节吗?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没有提及,也没有告诉公众1.58亿元为何不判死罪的理由。古时曾用“莫须有”的理由惩治无罪之人,难道今天我们能够以疑似“莫须有”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