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A诉被告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纠纷案件已在B法院民二庭开庭审理。无论是当庭代理陈述还是后来送交代理词阐述,尽管事实清楚、理由充分,还有案例供参考,免责条款根据新保险法规定,投保时未作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被告当庭也没有提交投保时作说明的证据)。但是独任法官多次表示以前曾审理过此类案子,都会判决被告方保险公司胜诉,并且原告方表示不服可以上诉。显然,这是不符合法律的。
一、原告在被告投保、发生保险事故、遭到被告拒赔的事实清楚
被告出具的投保凭证和《某保险公司意外险及健康险客户理赔通知书》均显示:2008年9月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原告在被告所投保险生效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