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的国家,对资本市场领域的市场操纵刑事制裁有扩大化趋势——法条日趋严密,刑事打击力度泛资本领域化。比较而言,我国《证券法》修订草案,对隐性市场操纵要素的判定基准、证据规则和入罪主客观构成要件、虚假申报操纵、抢先交易操纵和信息特定时段操纵的翔实规定及合理例外、隐性市场操纵民事自诉索赔案原告资格的法律界定等方面,还有很大的制度增进空间。对各类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宜设置下限,而不宜设置上限。
为有效抑制以市值管理为名义的市场操纵、跨市场价格操纵等新兴“隐性市场操纵”行为的易发多发态势,证监会除了部署“2015证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