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原“经济适用房”的本来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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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3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联合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北京市财政局下发通知,从5月20日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包括二十一项税费减半和出让金)以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原购买单价出售给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的家庭(包括已住满5年的)。确需出售的,可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家庭如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以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