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除对债转股有关程序进行严格规定之外,明确指出实施机构不得对五类企业实施债转股:即扭亏无望、已失去生存发展前景的“僵尸企业”;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失信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且不明晰的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助长过剩产能扩张和增加库存的企业,其他不适合实施债转股的企业(8月7日银行会网站)。
银监会征求意见稿算是正式揭开了银行债转股的序幕,且该征求意见稿共分六章,对债转股实施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风险管理及监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显规定,几乎涵盖了债转股所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