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继电器事件:重谈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阿继电器事件:重谈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承诺》

 

股改分置改革中的承诺问题,在现时牛市的气氛下似乎是一个久违的、离我们很远的话题了,但不幸的是,现实又让人再次提起。提起的原因是阿继电器股民对阿继电器大股东不兑现股改时作出的承诺引起的,虽然阿继电器其后为了平息事态,而又发一公告称已经收到控股股东哈电集团通知,哈电集团将严格履行股改承诺,在禁售期内不转让*ST阿继的控股权,并继续依法合规地探讨和推进对*ST阿继的资产重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股改分置改革中的承诺问题又一次成为话题了。

在2005-2006年股改分置改革全面展开的年代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股权分置改革的业务操作指引》中,已经对违反承诺行为的法律监管作出规定。在当时,就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侵犯流通股股东权益的情况,如扣押已经上市的内部职工股股东的投票权、在无条件或者条件十分空泛且考核目标并不明确的情况下实施大比例管理层股权激励机制、将股改方案实际上变成债券等,有人归纳了几种不当承诺:“语焉不详的承诺”(如增持时只规定上限没有规定下限)、“存在漏洞的承诺”(如只限于挂牌交易出售、没有包括大宗交易、定向回购和战略配售等几种情况)、“不够严谨的承诺”(只规定持股比例没有规定持股期限)、“可能会导致操纵股价的承诺”(如护盘行为)等。也有人非担心承诺一开始就是虚假承诺,或者在承诺实施阶段可能出现承诺人不履行承诺的情况,对此,必须进行依法救济,如可以让流通股股东依法提起起诉,证券监管部门也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现在从阿继电器事件看来,当时的担心和预计并非多余的。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非流通股股东作出的承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是一种单务的法律行为,作出承诺的大股东单方面向其他股东承担义务,而不必要求其他股东对其承担义务,承诺作出后,非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承诺,否则,其他股东可以根据《合同法》、《证券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可以要求违背承诺的大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违约,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改正,将其违法所得上交上市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并作出损失赔偿,如果拒绝,其他股东可以通过诉讼手段要求其改正、支付违约金、上交违法所得并对损失予以赔偿;其他股东也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究违约者的责任,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拒绝追究,其他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代表上市公司追究其责任。

违反股改方案中的承诺导致的赔偿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作为而不作为导致的赔偿,这时,对不作为所产生的损失违约者(即承诺人)应当向上市公司全额赔偿,这实际上是向除违约者之外的公司全体股东作出利益补偿,如果必要,违约者还应当支付违约金;另一是必须不作为而作为导致的赔偿,这时,对作为所产生的收益违约者(即承诺人)应当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这实际上是向除违约者之外的公司全体股东返还不当得利,如果必要,违约者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过去,在股改方案中,有的承诺人曾表示,如果违反承诺的禁售及限售条件,或违反法定及附加承诺而出售所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承诺人愿意以违约出售或转让所得的款项的百分之五十或百分之三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在2007年1月8日阿继电器《股改方案》(修订稿)中,阿继电器的大股东除了实施对价、禁售与限售承诺、清偿占用资金承诺外,还作出了下述承诺:“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完毕后,择机启动资产重组工作,将哈电集团旗下的自动控制资产以资本运作方式整合入上市公司,实现上市公司的战略转型。”对此,承诺人作出了声明,作出了履行承诺义务的保证,并表示违约责任为:“公司非流通股股东若未按照上述承诺事项履行承诺义务的,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接受处罚,若给流通A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格地说,哈电集团如果不作为,没有按照《股改方案》中作出的承诺,完成资产重组工作,甚至如传言所称的将股权转让出去的,这是一个明显的违反承诺的行为,其他股东可以追究其责任。但实际情况如果是,哈电集团最终无力兑现承诺或者不积极实施承诺事项,这个问题就相对比较复杂了,从一般道理上来说,无法兑现承诺将承担违约责任,但从哈电集团在《股改方案》中的资产重组承诺中看,该承诺实际上没有规定时限、界定目标,故这种承诺对承诺人而言只是一种软约束,对其他股东而言只是一种软权利,只要大股东不积极实施(当然股权也没有被转让、在形式上目标资产也没有被另外重组),则其他股东追究其责任便是件不容易的事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