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读报有感”之二:行政和解与信披追诉标准》


《“今日读报有感”之二:行政和解与信披追诉标准》

(一)关于行政和解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引入行政和解制度,以减少行政诉讼,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是很有必要的,特别在查案、执法难度较大的证券期货市场中推行更有必要,应当尽快实施。

这种行政和解制度,在国外也有,也类似于在司法审判中控辩交易制度,控辩交易的目的在于更好更快地打击犯罪、打击重罪人而适度放过认罪的轻罪人,设计行政和解制度的初衷也是如此,即更好更快地打击违法、打击重度违法人而适度放过承认违法的轻度违法人。

尽管如此,从市场整体规范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角度,这种行政和解制度必须设计得比较严密,程序必须规范,允准和解的机构不能任意下放或授权下放,所有标准的设定不能有任意性,如果处理得不当,就会变成行政执法暗箱操作,同时,也应当防止行政执法中腐败的出现。

笔者认为:行政和解制度首先需要达到的目标是更好地规范市场与保护投资者利益,其次才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与解决个案问题,因此,任何行政和解案件的和解结果,必须出具相应行政监管机关的法律文书,并在该文件出具之后的规定时限内在证券市场中公布,以接受市场与投资者的监督,如果善意第三人利益的,或者在该法律文书中表明另案处理,或者允许善意第三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手段对该法律文书提出异议。另外,是否可以考虑在行政和解过程中,直接让部分受害人与侵权人(行政和解的相对方)也一起实施和解,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受害人不愿意在行政和解中直接和解,在法律上应当保障他们的请求权在其他法律途径不受影响。

(二)关于信息披露追诉标准

今年以来,规范证券市场参与主体行为的制度建设动作连连,先有中国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了信息披露行为准则。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将根据《刑法修正案(六)》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罪”有关条款,修订2001年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其中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追诉情形将进一步细化。初步考虑,对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直接负责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重新修订信息披露犯罪追诉标准的做法是很有必要的。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中国证券市场重新进入牛市以来,伴随而来的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骤然增多,许多虚假信息发布和虚假陈述行为,而且都伴随着股票价格异动、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行为而产生,在这种情况下,加大证券行政监管和证券司法执法,以维护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是非常必要的。

现阶段中国证券市场,实际上是以公权力执法为主、私人权益维护行动为辅的市场,近几年来,包括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的公权力执法得到相当的强化,但是,私人权益维护行动(包括各种诉讼、非诉讼途径)的进展比较缓慢,违法犯罪者的违法收益远远高于违法成本,中小投资者能够感知的违法犯罪行为大大多于被揭露、被制裁的案件,因此,在加强公权力执法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加强私人权益维护行动,以保障人民群众财产性收入得到增加,已有的财产性收入不被侵害。从海外证券市场的经验看,单方面加强公权力执法或私人权益维护行动中任何一方面的做法,都不能充分保障市场的整体建设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在推进一方面的同时,也应使另一方面齐步跟进。从目前来看,中小投资者参与私人权益维护行动,总体上信心不足,热情不足,参与程度低,法制建设比较单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的习惯性思维阻碍着新生事物的产生,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客观上自觉不自觉地为违法者的活动空间提供了保护。

因此,在强化公权力执法的同时,更应当加强私人权益维护行动。

 

 

《证监会建议 引入行政和解制度》
专家认为,可以提高执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007年11月30日中国证券报记者林华

为进一步丰富行政处罚有效执法模式、减少行政诉讼,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拟定了《证券期货行政和解暂行规定》的草稿,正在与国务院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争取在证监会试行行政和解制度。

  国务院法制办的相关人士表示,这是行政部门首度尝试引入行政和解制度。这种制度安排在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有先例,从我国现有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看,有引入这个制度的必要性。但是否给其他法规带来冲击、与现行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何协调统一等,在具体安排等方面还需认真考虑研究。

  据长期从事一线行政执法的人员介绍,在证券市场的执法实践中,不少涉嫌违法的案件情况复杂,加上执法机关调查手段有限、查证时机稍纵即逝以及执法成本较高等问题,在一定时间内详细查明事实很难。如果严格按照现行的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不仅会因事实不清等问题面临行政诉讼的风险,而且可能会因为调查时间过长而影响执法效果,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得执法机关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

  专家认为,行政和解制度与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有所区别,前者基本上限于行政执法机关内部,后者还涉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和解,是当事人不满行政处罚从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的各方的调解行为。

  前日刚刚审结的前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黄勇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状告中国证监会一案,最终中国证监会胜诉。专家认为,如果有健全的行政和解和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这类案件完全可能不用对簿公堂,既可节约司法资源,也减少行政机关应诉的监管资源。

 

《虚报瞒报金额达净资产50%追究刑责》

2007年11月30日上海证券报记者周翀

  权威人士透露,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正在考虑推出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补充规定,其中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追诉情形将进一步细化。初步考虑,对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所涉及的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将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直接负责人、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检和公安部曾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根据刑法规定确认了77类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最高检、公安部正在拟议的是经济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有望于明年出台。

  去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罪”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条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是证监会今年推进的重点工作之一。今年初,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今年8月,又发出《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重大事件过程中公司及信披义务人的行为准则。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在着手研究制定针对特殊行业的披露规则,制定针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的信息披露规则,制定针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行为的有关准则。

  业内专家评价说,有关追诉标准的确定,将对不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使追究刑事责任的惩罚更具操作性,从而有力支持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披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