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如何办理税务》(87)


  第五节企业所得税常见违法行为

  一、收入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商品时,在已取得货款或索取销售额凭据时,未确认应纳税收入的实现。

  2、采用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商品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之日,未确认应纳税收入的实现。

  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商品时,未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确认应纳税收入的实现。

  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或商品时,未在发货日确认应纳税收入的实现。

  5、采用委托他人代销方式销售货物或商品时,未在取得代销清单日确认应纳税收入的实现。

  6、采取折扣或折让方式销售货物或商品时,未将折扣或折让与销售收入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却冲减应纳税收入。

  7、国库券转让收益未记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8、未将当期固定资产清理产生的收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9、未将当期无形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产生的收益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0、工期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或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项目,未按完工进度或工作量法确认收入及成本。

  11、未将已超过一年(指12个月)仍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确认为期满之日所属年度的收入。

  12、未将股权转让产生的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3、未将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4、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未作为收入处理。

  15、未将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下脚料销售、咨询收入、担保收入、技术转让收入、以及其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6、未将清算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7、自产货物用于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等方面时,未视同销售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18、发生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时,未按照视同销售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19、发生将自产或外购货物用于投资时,未按照视同销售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20、发生自产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情况时,未按照视同销售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21、发生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分配给股东、情况时,未按照视同销售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22、发生以货物抵付加工费情况时,按照视同销售确认应纳税所得额。

  23、发生以物易物、以货物抵付货款情况时,按照视同销售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和购进货物处理。

  24、已不需要支付的应付款,未将其转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