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详解
问题一:哪些情形劳动者能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下列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
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6、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题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一、作为经济补偿标准的“工资”,如何理解?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二、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如何理解?
本单位工作年限,一般为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龄,如劳动者升学培训等时间计入工作年限,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三、经济补偿是否应一次支付?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十二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四、何种情形能主张双倍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正常标准经济补偿的二倍。
问题三:用人单位何种情形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