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份质检总局发布报告称,召回实施5年共召回了321万辆,挽回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从这两个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出来,每辆召回的车平均可以被挽回的损失是900余元,反正不足1000块。从召回的数量来看,仅2009年的召回数量就将近占过去5年召回总量的一半,如果美国的汽车召回厄尔尼诺现象继续发展,估计2010年中国的召回还得创纪录。
此外,质检总局还提出另一个比较让人惊讶的说法——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万起,造成6.7759万人死亡,这其中因为汽车设计缺陷和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交通故障占很大比重。我不知道质检总局是如何判断一个交通事故是因为产品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还是因为驾驶者操作不当所致,如果是前者,我认为此前因为交通事故发生死亡事故的当事人应该谋求质检总局帮他们主持正义,由质检总局出具事故原因为设计缺陷和质量问题,如果有质检总局的事故原因判定书,法院没有理由再驳回车主的请求。车主或者受害者应该能够从厂商那里获得赔偿。但从目前来看,多数媒体曝光的交通事故都是车主站在前台,偶尔会有消协或者半商业的车主权益保护团体站出来说两句无关痛痒的话,但最终要解决问题,还得车主去让步。但如果质检总局能够牵头成立一个交通事故责任鉴定机构——因为按照质检总局的说法,“死亡事故中设计缺陷和产品质量问题占很大比重”,在这种情况下,动用政府资源为民请命当然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期待这个315能够看到这样一个由政府牵头的汽车产品缺陷鉴定机构能够成立,我认为这也是刺激汽车消费的重要举措。
对于质检总局发布的信息,我对其中召回可以挽回的损失计算方式比较感兴趣,因为一辆车如果不召回会带来什么样的损失是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这个损失可以量化,我认为那将对建立召回赔偿制度有很大帮助。比如某厂商如何隐瞒事故,最终证明确实属于召回范围而厂商故意不召回,那么现有车主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厂商提出赔偿要求。因为召回可能导致的事故并没有发生,而如果发生会导致多大的范围的损失如果能够提前预估,这显然有助于司法系统对现有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进行判定。
如果按照现有车均不足千元的损失来看,我认为这笔费用顶多只能弥补车主更换召回零件的费用。如果真要计算不召回可能导致的损失,即使是直接的损失也至少是以车毁人亡为代价的,否则厂商就没有公开召回的必要了。从实际操作来看,多数厂商在没有人身和车辆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多数会采用隐形召回的方式,对车辆进行适当的维修保障车辆性能——比如噪声过大、油耗偏高、烧机油、漏水、漏油等等,这些损失现在还处于灰色地带,有时候是发生问题之后车主自掏腰包,有时候厂商担心客户的满意度受影响会以隐形召回的方式自己买单。从挽回挽回损失的角度来说,如果这些够不上召回的车辆质量问题能够纳入三包,我认为那个时候质检总局在计算挽回损失的时候可以只计算零部件更换成本——从这个角度来说,实施召回的厂商如果要补偿车主,也只应该补偿消费者的零部件损失,但道义上似乎补多少都不够啊?!